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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首例介绍贿赂案宣判 中间人获缓刑

2014年07月01日 14:41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6月9日,由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查办的介绍贿赂犯罪嫌疑人金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是通辽市首起介绍贿赂犯罪判例。

  据了解,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调查,2013年初,开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准用原有的旧办公楼置换新办公楼。金某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任开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的连襟李某某,表示想承揽此工程。李某某当时明确表示,只要具备资质、有实力,就可以承建该工程。于是,金某某通过朋友联系到浙江人付某等人,由金某某引荐、搭桥,付某等人先后多次与李某某商谈置换办公楼事宜。期间,付某承诺事成之后,给予金某某一定酬劳。在签订楼房置换协议前,金某某将李某某索要300万元的要求转达给付某等人。此款被李某某收下后,付某的公司最终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8月2日签订了楼房置换协议。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金某某为赚取“介绍费”,在付某等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李某某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最终促成李某某收受贿赂3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记者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一审宣判后,李某某提起上诉。(北方新报 记者 郝少英 通讯员 范德银)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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