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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14类环境犯罪“以罚代刑”将追责

2014年07月01日 15:34 来源:生活报 参与互动(0)

  今日,哈市政府发布《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规定,可能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14类环境污染紧急案件,由环保公安联合调查。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

  14类环境污染案件 由环保公安联合调查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倾倒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可能达到3吨以上的;

  3、可能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4、可能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5、可能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6、可能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7、可能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8、可能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可能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9、可能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0、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11、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12、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13、走私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的;

  14、环境污染涉案责任人身份不易确定、可能逃逸、证据难保全,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环境污染犯罪。

  为了防止“以罚代刑”,保证环保部门向公安局及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哈市要求,环保局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时,发现违法涉嫌构成环境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局移送,防止“以罚代刑”。环境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走私废物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

  环保局违反规定,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安局违反规定,不接受环保局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为提高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案件性质难以认定等疑难复杂案件;有较大争议的案件;可能会造成社会影响的案件;引起集体访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会商和督办的案件,由环保、公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安监等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参加。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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