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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俊减刑案庭审现场:虽无激烈交锋 也非一团和气

2014年07月03日 09:4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陆俊减刑案庭审现场:虽无激烈交锋也非一团和气
7月2日,陆俊提请减刑案在司法部燕城监狱开庭审理。王新江 摄

  陆俊的名字今天再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不同的是,两年多之前人们提及时,是因为他涉嫌受贿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而两年后的今天人们提及,是因为法、检、司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讨论他的减刑问题。

  7月2日下午2时30分,原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国际级足球裁判员、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人员陆俊提请减刑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在陆俊服刑监狱开庭审理。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派员参加了案件审理,并依法对庭审全程进行同步监督。

  2012年2月,陆俊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逮捕之日算起,至2015年9月结束。其间,陆俊先后在辽宁和河北三所监狱服刑,至今已在监狱服刑二年零二个月。

  按照法律规定,刑罚执行机关依据监狱管理相关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良好并获得相应奖励后,可提请法院减刑。

  今年4月,陆俊就个人改造情况向监狱提出减刑申请;5月,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向法院提出为陆俊减刑建议并随附相应证据材料。据此,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今天下午的庭审进行得比较顺利。由于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各方事先都进行了认真准备,使得庭审秩序显得从容有序,没有出现人们期待的“激烈”交锋。但是,平和的场面和冷静的表达之下,参加旁听人员看到的,也并不完全是“一团和气”。人们从制式化的庭审气氛中,依然能够感到法、检、司机关对自己职责的坚守,尤其是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的笃定。

  在庭审现场,记者注意到出庭监督审理过程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赵世欣对庭审程序、执行机关监狱方提请的减刑建议书、相应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陆俊本人的陈述等非常关注。在四轮举证、质证环节,赵世欣根据证据展示情况,先后三次向执行机关、三次向陆俊本人、两次向证人就“单项表扬”、“积分的形成方式”、“陆俊在监区具体表现”等5个细节进行提问核实。法庭调查结束后,检察人员又十分郑重地发表了出庭检察意见,从三方面对庭审总体情况、陆俊减轻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等进行总结性评价,陈述客观,用事实说话,听来令人信服。

  如对陆俊减刑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评价时,赵世欣提到陆俊接受改造过程中的积极态度,以及他获得监狱6次“表扬”时每一次的具体时间等情况,细节掌握非常准确,进而指出了减刑的依据: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般在执行一年零六个月以上可以首次减刑,两次减刑一般间隔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获得综合奖励的,或者立功受奖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据此,他认为陆俊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检察人员有理有据的陈述和评价,获得旁听席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首都新闻单位人员的赞许。

  庭审结束后,记者就这次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减刑案采访了赵世欣。他说,这主要来自于前期的扎实准备。监所检察部门每次接到减刑假释材料后,都要严格审查提请减刑假释的合理性、相应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还要看监狱方在开庭前是否依法进行了公示,减刑方案是否经过监区长办公会、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以及是否经过监狱长办公会讨论等,“核心是,驻监狱检察室对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以及开庭等每个步骤,都要落实同步监督的要求。”

  最高检驻燕城监狱检察室负责人今天对记者说,陆俊减刑案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同步监督的一个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从监狱呈报一直到法院开庭审理进行全程监督,对有效保障减刑假释的公平公正非常重要。

  据悉,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对照检查减假保中的问题,抓住重点,严格监督,特别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作为检察监督重点,及时完善“三类罪犯”减假保案件办理程序,坚持一案一审查,一案一意见,一案一出庭,逐一按照要求对“三类罪犯”的提请材料同步进行审查监督,确保了监督实效。

  下午3时50分,法庭经合议后当庭作出裁定:对罪犯陆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郭洪平)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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