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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体制改革深度“试水”

2014年07月03日 10:2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备受关注和期待的司法体制改革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继2月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明确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之后,6月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决定就司法体制的四个重大事项,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并针对7个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指导方向。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前所未有地将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方略之中,意味着司法改革终于步入触及体制的深水区。

  从十五大首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到十六大增加“体制”二字、表述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再到十七大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十八大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体现了决策层对这一改革的认识和重视不断升级,同时也体现了改革安排和实践的渐进性。

  此番司法体制改革可称之为司法改革的“3.0版”。根据2012年10月发布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2004年和2008年,我国曾经启动过两轮司法改革。2004年的改革以成立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发布《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为标志,涉及10个方面35项任务;2008年的改革以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标志,涉及4个方面60项任务。对比改革的具体内容可以发现,前两轮改革的重点是在“工作机制”,以审判和检察系统内部的改革为主,集中于技术层面;本轮改革则开始突破既有的司法体制框架,并置于国家总体改革的“大棋局”之中通盘考虑,是真正意义上的“体制改革”。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确定的四大改革事项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些都是事关整个司法体制的基础性、制度性事项。而随之提出的七个政策导向,包括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等,直接指向长期以来广受诟病、严重戕害司法公正及司法能力的“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两大痼疾。

  可以说,通过对司法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管理来实现司法的“去行政化”,通过对司法机构的省以下垂直统一管理来实现司法的“去地方化”,是《改革试点框架意见》为本轮改革所做的重要“顶层设计”。这一改革取向必然要求从横向上调整和重置司法权与行政权及其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从纵向上调整和重置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之间的权力关系,改革的复杂和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因此,中央选取在地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均有较强代表性的6个省份先行试点,展现出积极与稳妥并重的改革策略,这也符合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的改革逻辑。

  事实上,此次列入试点的一些地方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过诸如实行司法官员额制、取消审判庭建制、设立法官会议制度等有价值的改革探索。这些探索可以为更大范围内的改革昭示方向,贡献经验,减少试错成本。

  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司法改革既牵引着全社会各类人群的目光,又关涉广大司法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还与政治体制及其他领域的改革密切相关、交互影响。因而,务须处理好改革与法治、改革与稳定、改革与发展等多重关系。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如怎样实现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改革与党管干部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妥善对接,怎样在实行省级统管的同时避免形成省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不当干预等,都需要上下各方充分发掘改革的智慧。(原载6月30日《学习时报》)(车海刚)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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