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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马尾亭江一村主任强行向施工单位索贿获刑8年

2014年07月03日 11:36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马尾亭江镇康坂村的原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郑甲(化名),与镇干部勾结,强行向施工单位索财,非法获利50万元。日前,他被福州市中院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8年。

  郑甲因犯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莆田监狱服刑。2012年1月,他因涉嫌受贿罪,又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郑甲是马尾亭江镇康坂村的原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2005年2月,亭江镇成立了温福铁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时任亭江镇党委书记的朱某(已判决)兼任组长。郑甲与时任亭江镇综治办主任的林某(已判决)、时任亭江派出所所长的刘某(已判决)等人被任命为该领导小组成员。

  同年初,施工方开始在亭江镇康坂村进行八仙仑隧道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挖出约40万立方米的碎石。郑甲见隧道施工产生的剩余碎石有经济利益,便向施工方要来经营。为达到此目的,他以维护本村合法利益为借口,组织他人堵路以阻挠施工,影响工程进度。经有关单位、部门协调,他们仍不听从。

  后来郑甲通过林某找到朱某、刘某共同商议,以利益共沾、均分为条件,要求朱某、刘某等人出面为其协调、争取碎石工程。其后,郑甲组织亲友等人堵路阻挠施工,致使村民与施工方发生冲突,以便朱某、刘某介入“协调”。后经朱某与施工方管理部经理孟某某“协调”,郑甲得以于2006年5月以个人名义与施工方签订碎石转让协议,将施工方在亭江镇康坂村八仙仑隧道施工中开采出来的碎石,除施工方自用的10万立方米外,剩余30万立方米以1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郑甲。

  但郑甲没有相应的加工设备、买家,合同签订后无法进行生产并将碎石变现。经与朱某、林某等人商量,由郑甲与郑乙(化名)签订了碎石转让协议,约定郑甲以10万元将上述碎石转让给郑乙,由郑乙替郑甲向施工方支付10万元。之后,郑乙另外支付给郑甲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就郑甲的上述行为认为,他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谋,明确分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施工方碎石30万立方米,并通过转让碎石非法获取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甲的索贿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他在服刑期间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该事实与之前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再加上他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郑甲有期徒刑6年。原犯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郑甲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记者 陈鸿星)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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