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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9起典型案例指导环境资源审判

2014年07月04日 07:3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环境公益诉讼现存难题

  ■ 单一审理程序模式不能满足环境资源案件审判需要

  ■ 行政权力配置与生态系统割裂致跨区污染不易解决

  ■ 污染者拥有信息资金和技术优势原告不易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9起涉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环境资源审判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没有现成道路可走,需要四级法院共同努力开辟新路。”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这几起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上进行了多方面有益探索,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归口审理

  据悉,在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与蒋荣祥等人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中,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通过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种责任方式的综合运用,提高污染者的违法成本,对潜在污染者形成有效震慑,达到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目的。

  郑学林指出,危险废物不但严重威胁人体健康,也会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必须依法进行申报和处理。

  在蒋荣祥等人水污染案中,蒋荣祥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倾倒废酸,致使红先河严重污染,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董胜振作为蒋荣祥雇佣的驾驶员,对未经处理的废酸倾倒至雨水井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具有预见能力,但其盲目听从蒋荣祥的指派,故意将废酸倒入雨水井中,应与蒋荣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佳余公司、浩盟公司与日新公司未办理法定手续,擅自将废酸交由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运输并排放,应根据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等因素按份额与蒋荣祥共同承担责任。虽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对上述三公司进行了行政罚款,蒋荣祥、董胜振也被处以刑罚,但均不能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

  “环境资源案件专业性强,且同一案件往往具有民事、行政,甚至刑事问题交织在一起的特点,单一审理程序模式已不能满足此类案件的审判需要。”郑学林表示,要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归口审判模式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优质高效审理。

  据悉,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优化审判资源,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未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的地方,要注重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机构之间的业务协调与沟通。

  跨区管辖

  “在今天公布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贵州省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中,被告地处贵阳市乌当区,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探索跨行政区域管辖受理并审理了该案。”郑学林介绍说。

  郑学林表示,由于生态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水、空气等环境因素具有流动性,一旦出现环境污染,往往跨行政区划,而目前环境监管、资源利用是以行政区划为界限,行政权力配置与生态系统相割裂的冲突,导致跨行政区划污染不易得到有效解决。今天发布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

  意见规定,要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着眼于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结合各地的环境资源案件量,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

  建专家库

  “在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案中,清镇法院受理案件的同时保全证据,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协助原告申请环保基金垫付评估、鉴定、分析检测费用,依法采信专家意见,邀请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郑学林说。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意见对此进行了细化。意见明确,要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讨疑难专业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保障当事人要求专家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通知专家出庭就鉴定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此外,今天公布的张长健等1721人与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业人士进行现场勘验,并依据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损失计算标准,认定赔偿数额,具有一定指导意义。”郑学林说。记者袁定波文/图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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