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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着力点

2014年07月04日 09:03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其写进了改革的总目标,这是对推进创新社会体制提出的新部署、新要求。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关键要靠依法治理。司法机关如何更加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地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需要努力破解、着力加强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为此,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明确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角色定位。首先,人民法院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多元主体之一,是必要参与者。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肩负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职责,在社会治理中处于重要地位,具有特殊职能,是当然的主体之一。其次,人民法院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促进力量,是积极推动者。法院一方面必须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裁判,对社会治理中的问题进行弥补和修复,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在矛盾化解一线掌握的信息,帮助行政机关提高治理服务水平。再次,人民法院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司法职能所依,是有力保障者。党委、政府是最主要的社会治理主体,而上述主体的执政、行政行为的前提都必须是严格依法,为社会治理活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法院的职责所在。

  服务新发展新目标,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明确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功能定位。第一要依托司法调控功能,化解社会矛盾。法院应当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工作,切实运用好诉讼调解这一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促使当事人和谐化解纷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第二要依托司法监督功能,促进依法行政。法院要通过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相关矛盾纠纷的发生。第三要依托司法指引功能,堵塞治理漏洞。法院要通过案件审理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苗头性问题,向相关政府部门、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引导其完善监管,及时填补相关社会领域的管理漏洞和盲区。第四要依托司法整合功能,推进协同治理。对于审判工作中仅凭法院一己之力难以化解的矛盾问题,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延展整合功能,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协调各方,合力化解矛盾,推进社会协同治理。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创新要明确主要着力点。在诉前阶段,一要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畅通维权渠道。完善案件查询工作,探索开通网上立案、网上查询。二要强化诉前调解机制,分流、疏导社会纠纷。完善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尽最大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三要建立涉稳定案件风险评估机制,预警社会风险。要加强排查、评估,将风险预判贯穿于立案、庭审、宣判、执行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稳控措施。

  在审判阶段,一要健全诉讼与非诉衔接机制,多元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强与仲裁机构、行政调解机构、行业协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非诉纠纷解决主体的沟通配合。二要完善便民诉讼机制,提升诉讼服务效果。落实巡回就审制度,扩大巡回就审的适用范围;完善远程视频审理方式,依托信息手段,解决群众参与诉讼的困难。三要强化司法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探索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将司法保障服务与监督依法行政有机结合。

  在诉后阶段,要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房管、证券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力度,全面实现被执行人财产的网上统一登记、统一查询、统一监控,提高执行联动效率。要完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堵塞社会治理漏洞。建立完善司法建议发出前的沟通机制、司法建议办理情况的反馈机制,切实发挥司法建议促进整改的作用。要建立完善舆情管理机制,引领正确舆论导向。探索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做好网络舆情的正面引导。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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