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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构建诉讼成本负担机制

2014年07月04日 10:5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昨天上午,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首次公开亮相。最高法同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据初步统计,自2007年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我国第一家生态保护法庭以来,迄今已有16个省(区、市)设立了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法决定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孙军工介绍,该庭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判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审或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下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解释等。

  构建诉讼成本负担机制

  昨天上午,最高法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孙军工表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意见》第11条中强调:“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

  《意见》还确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孙军工指出,终极目的是修复被破坏生态环境,凡有可能恢复原状的,要在判令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时,责令其或者由第三方机构代替进行恢复原状。

  孙军工指出,环境公益诉讼成本高昂,已成为制约环保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主要障碍,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意见》第15条规定:“在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鼓励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做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对话

  地方保护是环境案件少的原因之一

  京华时报:目前的环境资源案件数量还是比较少的,尤其是一些基层的法院还面临无案可审的局面。请问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数量是多少,如何破解案件数量少的困局?

  郑学林:这个问题确实存在。有些法院专门成立了环境资源的审判机构,但是确实面临案源不足的问题。据我了解,从2011年到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涉及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年均不足3万件,对于我们全国法院系统1100多万件案件来讲,这个案件量确实是比较少的。当前环境资源类案件受理、审理、执行确实都存在一些问题,一个是立案难的问题,一个是相应制度和体制的缺位,还存在着损失的评估难、鉴定难等一些技术性问题。再加上一些地方保护,也是影响案件数量的重要问题。有一些案件,法院想受理,但是也可能受到一些影响和干扰,不敢受理或者不愿受理。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想,随着最高法院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案件的数量会逐年上升。

  京华时报:新闻发言人表示,要通过这次环境审判庭专业机构的建立,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环境资源案件的管辖制度,请问目前这个探索进展到哪个阶段,我们做了哪些调研,什么时候可以做到跨行政区划审理相关案件?

  郑学林: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按照组织法的规定,我们的法院都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管辖在一定行政区划内的案件,不能管辖跨行政区划的案件,不管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都有类似的管辖规定。但是,环境资源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点,比如水、空气这些环境因素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今年3月份,北京雾霾的污染,它就不是限于北京一个区域,北京、河北、天津同时出现大面积的雾霾污染。如果有人提起诉讼,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由一个地方的法院进行审理可能就面临一些困难。所以根据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特点,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管辖方式,是我们今后工作的一个努力方向。统一由一个法院管辖其他法院辖区的案件,可能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统一裁判尺度,更好地保护环境和生态。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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