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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总“吞”107万被情人举报 申请重新鉴定笔迹

2014年07月04日 10:58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昨天,52岁的公司副总兼财务总监张霞因被控职务侵占107万元在市一中院二审受审。此前,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张霞的辩护人表示,张霞与情人刘某感情破裂后,遭对方举报职务侵占。

  据悉,张霞原任北京兴和汇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据指控,2007年12月间,其指使他人以某科贸集团名义为兴和汇众数码公司开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虚开税额3.5万余元。此外,2008年5月至11月间,张霞利用负责兴和汇众公司承接的“顺义区驻首都机场综合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的职务之便,伪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签名变更工程合同,致使工程甲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将本应支付给该公司的107万元工程款汇入其个人设立的川宇公司。

  据张霞供述,2003年,她与前夫注册成立兴和汇众公司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占80%的股份。2004年其离婚后,独立管理公司。2005年9月,因刘某承诺与其结婚,张霞便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并约定将名下40%的股份给对方。2007年9月,基于刘某的感情承诺,张霞将名下80%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了刘某。但在2007年底,两人关系彻底破裂。于是,张霞在2008年4月注册了川宇公司。

  法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张霞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张霞上诉。

  法庭上,对于指控,张霞予以否认,表示从未伪造过刘某的签名。她对职务侵占罪中刘某笔迹鉴定的比对样本提出异议,并表示愿意接受测谎。

  其辩护人表示,当年张霞是在与刘某相识后,与丈夫离婚的,此后其陆续将股权转让给刘某。此后两人感情破裂,2010年5月,张霞因与刘某的股权转让及借贷纠纷诉至海淀法院,法院判决刘某偿还其40万元股权转让费及20余万元的借款。2010年8月,刘某举报张霞职务侵占。

  辩护人表示,此案的关键是刘某的签名到底是不是张霞伪造。一审后,张霞的弟弟在家中找到张霞曾经与刘某签订的一份协议,律师将此份协议作为新证据提交,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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