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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绑架中学生 怕败露扔下人质跑回老家

2014年07月04日 15:27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为还赌债王某来京打工,后嫌打工赚钱太慢,绑架了在校中学生小李,向其家人勒索财物。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绑架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因在老家欠下巨额赌债,王某来到北京打工。但他觉得打工赚钱太慢,就想出了抢学生钱财的主意。去年12月13日,王某买了帽子、眼镜伪装自己,并准备了绳子和水果刀。恰逢身穿校服的男孩小李经过,王某就持刀强行将他拖进附近一废弃的房屋内,并将小李的手脚捆绑起来,用布条将小李的嘴堵上。

  突然,小李的手机响了。王某一时惊慌,害怕小李家人用手机定位,就将手机抢走,扔在了外面的草丛内。经过搜索,王某发现小李身上并没有带钱。于是,王某向小李强行索要了其母亲的电话,并发送短信向小李母亲勒索钱财,要挟其“想要儿子按我说的做”、“以钱换人”。

  小李的母亲看到短信后,一时没了主意,更不知道该怎么回复。另一边迟迟等不来回复的王某却着急了。他觉得事情可能已经败露了,丢下小李立马逃回了老家。确定王某已经离开后,小李解开自己身上的绳子,跑回家并报了警。今年1月23日,王某被抓获归案。

  本案中,王某意欲抢钱,但其发现小李身上并无钱财时,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绑架小李作为人质,发短信要挟被害人的家人“以钱换人”,已构成绑架罪。在绑架过程中,王某抢走被害人手机一部,实施了抢劫行为。

  检察官说法:根据200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因绑架罪重于抢劫罪,故王某构成绑架罪。

  根据法律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最低刑期也要判五年有期徒刑。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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