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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村干部涉贪行为遭报复 村民该如何依法维权

2014年07月04日 15:40 来源:中国商报 参与互动(0)

  基本案情

  浙江省文成县巨屿镇项坑边村民夏克谷,因反映了原村主任夏盛卯和现任村支部书记夏碎飞存在涉嫌骗取政府征地补偿款等腐败行为,被称是在诬告。

  不仅如此,夏克谷还遭遇了数次打击报复。2013年2月,夏克谷的房子被夏盛卯的儿子和儿媳妇用数十个石块堵住门口,门窗和墙体被毁,家中财物被砸,门口道坦被栽上杨梅树,夏克谷的妻子郑淑英被殴打住院。2014年3月5日,文成县公安局巨屿派出所编号为“文公(巨)鉴通字[2014]第2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对2014年3月5日夏盛卯殴打他人案中夏克谷进行了伤势鉴定,鉴定意见是未达轻微伤。”   

  针对夏盛卯在珊溪巨屿污水处理厂征地过程中虚报耕地骗取征地款等问题,官方调查夏盛卯、夏碎飞等5人从污水处理厂填方工程款中“每人借款5万元共计25万元的问题属实”。夏盛卯在2012年12月25日因赌博行为被文成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3日。

  虚报耕地骗取征地款

  构成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据上述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就本案而言,夏碎飞、夏盛卯等人在污水处理厂征地过程中虚报耕地数量骗取征地款的行为符合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的贪污罪构成要件。  

  借款25万元行为

  涉嫌挪用公款刑事犯罪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就本案而言,污水处理厂为公共工程,由国家财政拨款修建,污水处理厂填方工程款属于公款。夏碎飞等5人共计从工程款中“借走25万元”,若该笔款项用于非法活动,或用来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则5人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而管理公款的相关人员擅自将公款“出借”的行为系渎职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与夏碎飞等人存在“共谋”,则为夏碎飞等5人挪用公款犯罪的共犯。

  夏盛卯家属行为涉嫌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据上述规定可知,行为人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的,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对于财物的损毁和轻微人身伤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如果行为人损毁财物情节严重的,则涉嫌寻衅滋事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4条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

  就本案而言,夏盛卯的儿子和儿媳妇用数十个石块堵住夏克谷门口,破坏其家门窗和墙体及财物,若其损坏的财物价值达到2000元以上的,即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若损坏财物未达到该数额,则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应向人民法院诉请维权。

  律师建议

  夏克谷可就其遭受财物损害提请司法鉴定,若财物损失达到2000元以上的,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向检察院提请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任何公民都有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义务,夏克谷或其他村民可就夏盛卯及夏碎飞涉嫌挪用公款及贪污犯罪的行为,除向检察机关举报外,亦可向纪检委、乡政府等部门反映情况。

  村委会是全体村民选举的成果,全体村民可通过村民会议罢免夏碎飞及夏盛卯的村委会职务,重新选举公正廉洁的村民为村委会成员。(  何江文 作者单位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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