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保外就医”不能沦为法外之地
参与互动(0)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原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飞机去四川成都。7月3日,阳朔县公安局对此事通报称,除了南宁和广州两地,网帖中反映的石某去的其他地方都未请假,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南国早报》7月6日)
获刑十年,逍遥至今,不可思议。当然,石某也可能确实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的”范畴。
但是,既然保外就医,那么,近年来,石某开车、坐飞机往来于桂林、阳朔、南宁、广州等地何以解释?这是患了“严重疾病”的表现吗?此外,赃款未退、假也不请,仅仅“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吗?面对舆论追问,蹊跷的当事法院始终未有回音——这究竟是监管疏漏还是寻租之弊?
近年来,一些罪犯利用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狱”外的现象并不鲜见。譬如2009年,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获刑10年,却在法庭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了家。这源于他花了不到10万元钱,买通看守所所长、医生等人违规获准“保外就医”。又如广东省电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陈建明被判徒刑8年后,也走了保外就医路线,长达8年之久……
今年3月,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启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要求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严查司法腐败。截至今年5月底,已经有18名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被取消了监外执行的资格。于此背景下观之,石某事件恐怕也属于该严格核查的范畴吧。
类似事件也再次警示我们:如何防止“保外就医”成为贪官们的法外之地,也许这是在拍蝇打虎过程中不能忽略的另一个核心议题。 (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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