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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院用举证妨碍制认定知识产权案件损害数额

2014年07月09日 13: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广州7月9日电 (索有为 马远斌 冷静)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需要举证对方在侵权行为中的获利情况。但由于侵权人的不配合,侵权数额如何充分认定一直困扰着广法官,而各地实践中认定数额少、违法成本低还导致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不力。广东省高级法院9日披露,东莞第一法院日前成功执结该市首宗依据举证妨碍制度认定侵权方获利数额的案件。

  根据举报,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于2012年8月8日对该市弘昊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现场,执法人员查获了2个冒用该市鸿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和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证书的电源变压器。2013年6月初,鸿星公司向东莞一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弘昊公司赔偿原告30万元损失。

  弘昊公司对侵权行为不持异议,但表示涉案变压器的利润仅为0.3元/个,而非原告所说的近3元的利润。况且,原告提供的2012年7月的一份发票复印件既无法证明4个月的整体价格,也无法证明发票的真实性,其只能接受质监部门根据变压器5%的利润所认定的8335.5元非法获利额。但对己方主张,弘昊公司却以遗失为由拒不提供交易合同和货款单据。

  “如果是以前,我们大多只能根据经验或者历史判例进行酌定,数额会比较少,可能会接近质监部门认定的数额。”本案主审法官吴学知说,“但现在不一样了。”

  2013年5月31日,广东高院在全国率先启动“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东莞一院成为第一批试点法院。

  根据新的数额认定规则,2013年11月7日,东莞一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被告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根据举证妨碍制度,依法采纳原告方主张。但考虑到原告提供证据有限,而其提供的发票复印件即便为真,也只能证明一个时间点的利益。据此,考虑到价格波动等因素,法院以原告主张的25%的行业利润率来计算被告4个月的整体获利额,判决弘昊公司赔偿原告53013元。

  一审宣判后,弘昊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东莞中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东莞一院于日前成功执结此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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