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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管病女妻子起诉离婚 法院判令男方支付50万

2014年07月09日 13:27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2岁女儿被查出患有白血病,平时体贴的丈夫却一反常态,拒付继续治疗费用,妻子无奈起诉离婚。日前,从市法援中心获悉,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判令男方承担50余万元相应费用。

  2006年,张伟与唐丽结婚,小两口打拼几年,成了有房有车一族。2009年,女儿小娟出生。2011年下半年,活泼好动的小娟开始经常感冒发烧,有次因磕碰造成外伤,伤口流血,怎么也止不住,后经医院检查患有白血病。

  女儿得这种病,意味着得花费巨额治疗费用,而且还不知何时是个头。得知这一结果,张伟半天回不过神来。从此,温文尔雅的他一反常态,在家时间少了,有时喝得醉熏熏,回家发脾气。前期支付小娟部分医疗费后,再不愿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夫妻两人为筹措医疗费曾多次发生争执,甚至动了手。

  感情破裂,唐丽带着小娟在外租房生活,一人肩负起照顾女儿的重担。不到一年时间,唐丽及其父母就为小娟支付了数万元治疗费,后来无力继续承担。2012年底,治疗费难以为继,唐丽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张伟承担孩子的部分抚养及治疗费用,并依法分割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并要求张伟担负丈夫应承担的责任。可判决生效后,张伟仍是老样。无奈之下,唐丽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指派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涂娴律师承办此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考虑到父亲对孩子成长具有重要影响,且治疗不能停滞,律师及法官多次力促双方调解。但因夫妻俩对抚养费用的承担以及财产分割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去年底,法院再次判决,准予离婚,女儿小娟由唐丽抚养,张伟支付抚养费、治疗费以及财产补偿等共计50余万元。

  涂娴律师介绍,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孩子的抚养应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本案中明显由母亲抚养更为适宜,即使婚姻关系结束,非抚养一方对子女仍有抚养义务,应承担子女的部分生活费及其他必需费用。(记者冯劲松 通讯员徐桂华 实习生胡蝶)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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