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应重构现代特赦制度 但贪污贿赂案暂不适用
专家认为 现代赦免制度代表刑罚轻缓化 但应严格规范 贪污贿赂案暂不适用
作为刑事政策体系中的一种制度形式,特赦制度可以调节利益冲突、平衡社会关系及弥补法律不足。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有必要重构且完善以特赦为核心的现代赦免制度。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阴建峰日前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提出,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基本方略的今天,以特赦为核心的现代赦免制度代表了刑罚轻缓化的方向,是重刑桎梏中宽容精神的有力突围,顺应了刑事法治发展之基本规律。
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第80条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
司法实践中,新中国成立后有7次特赦。自1975年3月19日以后,我国便再未实行过特赦,以致该制度逐渐被虚置。
反观其他周边国家如韩国、日本等,近年来均有赦免之实践,韩国甚至因其赦免的频繁施行而被谓为“赦免共和国”。
阴建峰认为,现代赦免制度尤其是其中的特赦制度,突出了以德治国的仁政思想,集中凸显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阴建峰主张,应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着力完善特赦制度,并辅之以大赦、赦免性减刑等基本赦免类型;同时,严格规范赦免权的使用,力求形成以特赦为核心的现代赦免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法定的赦免权人,可根据具体个案情状因情施赦,灵活解决社会政治、经济、外交等诸方面面临的问题。可借鉴国外经验,对赦免的适用附加特定条件。
例如,以获得特赦的人应当向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为条件,或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某些手续或者服从某些规定为条件,或者以被特赦的受刑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受新的有罪判决为条件等。
特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原则上应适用一切犯罪,犯罪的性质对于特赦的请求通常不具有任何意义。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不断发展变化,一旦限制赦免适用范围,很可能无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当然,从我国现今实际情况出发,的确也有些罪行目前尚不宜赦免。例如,对贪污贿赂案件的赦免。”阴建峰解释,之所以这样考虑,是因为在目前情况下对贪污贿赂案件的赦免,有悖于维护国家、社会整体利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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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3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讨论周恩来根据党中央、毛泽东的指示提出的关于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犯的建议。
会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给予公民权。这个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这次特赦释放的战犯共293名。3月19日,战犯被全部释放。(记者 纪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