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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父将5岁女儿扔江中被判刑 称其滑入江中曾施救

2014年07月15日 09:4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都说虎毒不食子,可世上就有狠心的父亲,将自己5岁的女儿扔进潭江,然后掉头而去,幸运的是,女儿被市民救起。而对于被告人甄国武的恶行,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甄国武上诉辩解称,女儿只是不小心滑入江中,自己也曾参与施救。江门中院审理后认为甄国武上诉理据不足,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女孩被渔船作业者救起来

  2013年8月18日下午2时左右,甄国武5岁的女儿被父亲带到潭江边的一处码头上,被父亲抱起来并朝着江面扔去。

  “扑通”的落水声引起了正在码头附近渔船上工作的徐某炎的警惕,他发现有个小女孩掉落在水里后立即跳下河中,将女孩救起。

  对于甄国武的行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甄国武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在其实施犯罪时,由于其意志外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另外,甄国武曾因其他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也刚于2012年9月刑满释放,故属于累犯。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甄国武有期徒刑五年。

  辩称女儿不小心滑入江中曾施救

  对于原审法院的判决,甄国武不服上诉。甄国武辩解称,当时他带着女儿来到码头,女儿在其怀里乱动,他一气之下将其放下。

  甄国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不当,并称自己并不是想杀死女儿,还和其他人一起对水里的女儿进行施救,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终审:维持原判

  对于甄国武的上诉理由,法院审理认为,甄国武女儿仅仅5岁,甄国武应知道她被扔进潭江无法自救会死亡的后果,他存在将女儿淹死的主观故意,其不想杀死女儿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另外,从被害人甄国武的女儿的陈述,以及证人余某球、甄某强、黄某、徐某炎、黄某蓬、梁某强等多名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当时甄国武将女儿扔进河里后转身就离开,根本就没有对女儿进行施救。

  终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量刑恰当,上诉人要求从轻处罚理据不足,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记者陈杰)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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