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河南一煤业公司经理收好处费400万获刑13年

2014年07月15日 10:27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利用担任某国有煤业公司销售公司经理等职务,收受好处费后介绍他人买便宜煤,先后受贿400万元。7月12日,记者从平顶山中院了解到,被告人张某因构成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07年3月至2010年6月,张某在担任某煤业公司下属销售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让他人购买低价煤,他从中收取好处。先后收受煤炭个体经营人马某某贿赂265万。

  2010年6月至2012年7月,张某在担任某煤业公司下属物管站站长(物管中心主任)期间,先后收受本公司宋某(另案处理)贿赂款55万元,平顶山某公司经理李某贿赂款60万元。

  据张某供述,他担任二矿销售公司经理期间,介绍马某某买便宜煤,马某某给其好处费。马某某每吨煤按5元、10元、20元不等给他好处费。在这期间,马某某给他了大约65万现金,并让马某某替自己保管。他后来收其他人的现金中,35万也让马某某保管。剩余的除了给儿子买车花了20万,其余的先后在珠海、汝州和鲁山下汤各买了一套住房。

  据查,2013年初,马某某给张某两张卡,一张卡上存200万元,是马某某给张某记账的好处费,另一张卡上存的100万元,是张某让马某某帮忙保管的现金。张某先后收受贿赂共400万元。

  平顶山中院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张某认罪悔罪,违法所得已大部分追回,故对其酌情从轻做出上述判决。(大河报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乔小广)

【编辑:杜雯雯】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