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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舞厅老板暴打 为报复报警谎称舞厅有炸弹

2014年07月15日 10:51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由于一点经济矛盾,他报警谎称舞厅有炸弹;和朋友开玩笑,他在微博上扬言搞爆炸……一桩桩闹剧,引发公众恐慌,损人不利己。别以为“诈弹”只是玩玩而已,警方不会放过你。

  7月14日下午,沈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今年,沈阳警方连续破获多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警方提醒,无论是在现实社会还是虚拟网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都难逃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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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舞厅频出“诈弹”

  在警方昨日公布的案例中,三个舞厅的“诈弹”事件颇受关注。

  犯案因由:报假警只为报仇

  坐在铁西区看守所的审讯室里,35岁的董某某不会想到,自己精心设计的一个“圈套”,最后套牢的却是自己。

  今年7月7日14时20分,沈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中心接到一男子报警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一舞厅有炸弹。接警后,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对现场的群众进行了有序疏散,刑警携带搜爆警犬、特警排爆人员携带器材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消防官兵现场严阵以待,经警方动用大量警力全力排查,没有在舞厅内发现爆炸物品。

  很明显,这是一起严重的“报假警”。为了寻找“诈弹”,警方出动100余名警员,搜了6个多小时,不仅给该舞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而且引起现场群众恐慌,周边交通秩序一度受到严重影响。

  7月11日,沈阳警方先后在沈阳新民市和吉林省长春市分别将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男,35岁,吉林省榆树市人)、吴某(男,31岁,吉林省伊通县人)抓获。

  据董某某交代,他来沈阳后,由于比较寂寞,经常去舞厅玩乐。一来二去,他因贪恋玩乐与舞厅老板发生经济纠纷,一次口角后,遭到对方暴打。“因为挨打,我心里一直憋口气,可是在人家地盘,我又斗不过他,于是只能想到这招惩罚他一下。”为此,董某某给吉林的老朋友吴某去电,要求其购买一张外地手机卡,嘱咐其报假警。7月7日下午,吴某在街边买了一张外地手机卡,随后拨打了024-110,声称舞厅有炸弹。报完警后,吴某关掉手机,扔掉了手机卡。

  二人都以为,整个设计天衣无缝。可警方调查后,很快就梳理出舞厅老板的关系网,并锁定了董某某。面对警方,董某某供认不讳,还供出认识了8年的哥们吴某。目前,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吴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同时,记者了解到,去年8月,该舞厅也曾发生“诈弹”闹剧。事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50多岁的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对话嫌犯:“我真没觉得这事严重”

  昨日,在铁西区看守所,记者见到了董某某。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董某某后悔不已。

  记者:当初想到事情会发展到这么严重吗?

  董某某:我想都不敢想,就合计折腾一下,根本没想到事闹这么严重。

  记者:为啥不自己报假警呢?

  董某某:我觉得让外地朋友办这事,即使出事,警察也找不到。我现在觉得特对不起朋友。

  记者:以前知道有个罪名叫“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吗?

  董某某:没太听说,我原来以为这也就相当于造个谣吧。

  警方分析:案犯法律意识淡薄

  2014年1月19日13时、1月24日13时38分,沈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中心先后两次接到同一男子报警称:沈阳市铁西区西站地区某舞厅即将发生爆炸事件。事后,警方抓捕了犯罪嫌疑人孙某。孙某承认,他因与该舞厅工作人员有矛盾,为达到报复目的,所以两次编造舞厅有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并报警。

  2014年6月14日19时34分、6月18日20时59分,沈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中心先后两次接到一男子报警称,在沈阳市和平区某舞厅有炸弹,炸弹将在二十分钟内爆炸。市局特警支队排爆民警对舞厅进行彻底检查后未发现有爆炸物等危险物品。6月19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肖某(男,23岁,沈阳市和平区人)抓获。经审讯,该人对两次报假警并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警方表示,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因为一点个人矛盾,搞恶作剧、泄私愤或是发泄不满,践踏法律尊严。“诈弹”绝不是随便玩的,一旦“爆炸”,受伤的只有自己。

  惩治网络传谣不只盯“大V”

  昨日,警方表示,对于在网络上的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与现实生活中的言论一样,散布影响公共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言论都要负法律责任。

  6月27日19时,一网名为“安旭”的网民在其微博上发布一条渉恐言论信息,并上传两张疑似定时炸弹的物体图片。沈阳警方经工作查明,安某(男,31岁,沈阳市铁西区人)为开玩笑,利用其邻居杨某某给的一块电动车废弃锂电池,拆外皮后制成手机充电宝并拍摄一张照片,随同其在网上搜索的定时炸弹图片并配上涉恐言论一同发到网上。目前,安某已被警方拘留。

  警方表示,相关部门在去年已经对“大V”的言行进行规范,但法律是公平的,网络中的“普通人”,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一旦产生恶劣影响,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当事人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闻达 摄影记者 王大局)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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