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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慈善立法应追求三个“有利于”

2014年07月15日 11:0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事件:中国慈善立法经过10年的迂回曲折,于今年或迎转机,全国人大内司委已牵头起草国家慈善事业法,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调研,并预期于2015年提交审议。这一消息传来,在公益慈善业内外再次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

  点评:黄浩明(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副理事长):慈善立法的目标究竟是什么?由传统的部门立法或者是专家立法,转向一个全民参与的立法过程,这是我所期待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慈善立法能够真正实现它的目标,也就是我所概括的三个“有利于”:有利于整个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和有效的发展;有利于公益慈善组织的健康和有序发展;有利于社会各界发自内心地自愿参与慈善公益事业,而不是“被慈善”“被捐款”“被组织”。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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