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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企业非法排污 浙江奉化一环保执法人员获刑

2014年07月15日 14: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环保监察人员收受贿赂,忽视自身职责不作为,放任企业非法排污造成恶劣影响。近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对一名环保执法责任人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2010年至2013年期间,曲某担任奉化市环境监察大队队员,其工作职责为对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但在该段时间内,他在对辖区内东郊铝氧化厂进行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对该企业采用暗管排放废水、地面严重损毁致废水渗排、超越申报工艺使用铬、镍重金属等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后该企业先后因违法排放废气、废水被奉化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整改、停产、罚款等,特别是2013年11月8日该企业被责令立即停产整治后,曲某依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反而在现场监察记录表上虚报停产,以用于应付上级检查,导致该企业违规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后该企业污染环境情况被媒体曝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该段时间内,曲某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奉化市东郊铝氧化厂投资人戴某的贿赂款4.5万元,并为其在日常检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等方面予以关照。戴某表示由于其与曲某较为熟悉,在进行相关检查及监管时,曲某会放任不管。该企业被多次责令停产,按照规定在责令停产期间企业是不能再进行生产的,但是由于曲某监管的疏漏,戴某的企业在责令停产整改期间还照常进行生产、排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曲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又构成玩忽职守罪。曲某存在自首与退赃情节,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扣押的赃款4.5万元予以没收。(记者 贺磊 通讯员 周燕)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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