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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被前男友杀害 父母要求出事宾馆赔偿被驳回

2014年07月15日 18: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南京7月15日电(倪栋威 王珊珊)本是花季少女,却不幸惨死前男友之手,愤怒的父母迁怒于事发宾馆,要求宾馆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50%,合计人民币321770元。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15日公布,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1月17日上午,得知女儿的前男友因服农药被送医抢救的消息后,李爱华异常伤心。

  当天中午,民警在启东市五洲宾馆某房间内发现被害人陆灵羽的尸体,经传唤审查,服农药男子正是杀害陆灵羽的凶手石海兵。

  案发当日,陆灵羽偷偷从五洲宾馆的消防通道进入涉事房间的,而在其被害后多天内,当五洲宾馆的工作人员提出打扫房间的要求时,石海兵主动提出不用打扫,致使案发后多日尸体才被发现。

  启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陆灵羽应石海兵的要求进入五洲宾馆是其自主自愿行为,虽然被告对陆的来访没有严格按照宾馆酒店的管理规定进行登记,但陆本人避开前台,从宾馆消防通道进入,导致被告客观上无法对其来访进行登记。且即使被告在管理上有瑕疵,但与石海兵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11月12日陆被害后,被告是否每天打扫房间与石海兵的犯罪行为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对石海兵在入住房间内杀害陆灵羽的犯罪行为无法预见、无法防止,因此陆灵羽的死不属于由于被告疏于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作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何种情况下才应承担赔偿或补充赔偿责任?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上述管理人或组织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那么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承办法官单纬宇表示,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当疏于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导致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者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受害人的损害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才应承担赔偿或补充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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