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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司法公开的认识与实践

2014年07月16日 16:5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从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对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人民群众期望的公平正义,不仅应当是实在的、及时的,还应当是可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这就要求司法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依托信息技术,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价值考量:司法公开的现实意义

  推进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时代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实现这一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出台了多项保证司法公开的措施,其中最直接的包括:“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因此,推进司法公开,本身就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进司法公开是确保司法公正廉洁的现实要求。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很多,概括起来有三方面:一是司法腐败,二是法官素质,三是司法体制,包括司法公开的适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能够最大限度降低法院暗箱操作的可能性,确保司法廉洁。公开还可以促使法官提高素质。同时,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也为社会公众评判司法行为、参与司法过程提供条件, 从而降低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促进司法公正。

  推进司法公开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只有推进司法公开,才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和关切,从而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在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开展庭审视频直播、公开庭审笔录等,不仅便于群众监督,还能实现普法教育功能,帮助其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并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从而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

  推进司法公开是培养公众法治理念的职能要求。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依法行使审判权,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公众对司法活动和法律体系的了解,加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使其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进而对法院和法官产生高度的认同和信任。通过司法实践,建立起社会普遍的信任,公众便会自然形成对法治的期待,这种期待一旦实现,法治的群众基础就会愈来愈坚固。

  二、问题解析:司法公开的转型思考

  新形势下,司法公开已经不是“为”与“不为”的问题,而是要思考“如何为”、“更好为”。伴随司法公开内涵的不断丰富,司法公开的外延和范围也不断拓展。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推进会上要求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实现“四个转变”。各地法院围绕司法公开不断探索,在司法公开的形式和措施上不断创新,司法公开的领域不断拓展,深度不断加大,成效不断显现,特别是在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程度上有了很大进步。但与新的形势任务相比,还存在不足,如:认为司法公开依靠旁听、法制宣传等传统方式就能满足群众需求,或是认为公开给法官增加了额外的负担;对信息技术有畏难和抵触心理,不能运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促进公开;仅满足于完成任务指标,不重视公开的效果等。应当看到,我们的工作才刚刚起步,在许多方面仍需完善和改进。

  首先,实质公开仍需强化。形式公开与实质公开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没有形式公开,实质公开就无从谈起;没有实质公开,形式公开就徒有其表。目前我们在司法公开上还存在形式意义大于实质内容的问题,实践中表现为“选择性公开”,对案件的关键环节、关键信息不予公开或公开设限,与人民群众真正想要公开、想要了解的范围仍有差距。以利于当事人诉讼和社会监督来说,实质公开主要在于裁判结果形成、产生过程以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充分论证与说理等。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要求已经由形式意义上的公开向实质意义上的公开转变,只有形式公开与实质公开并重才能有效消除社会公众对裁判公正性的质疑,信服裁判结果。需要注意的是,脱离了形式公开的实质公开是不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绝对的实质公开会背离审判权是一种法官独有的判断权这一基本原则,从而使公开变成另一种形式上的公开。

  其次,公开渠道仍需拓展。信息技术的进步,对司法工作已经产生并必将进一步产生深刻影响。其在拓展司法公开“点”上的深度和“面”上的广度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信息化能够将优质司法资源数字化,并依托专网、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基础设施,及时实现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利用信息技术,可以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正如黑格尔所言,法院的目的是法,作为一种普遍性,它就应当让普遍的人闻悉其事;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信息网络、微博、微信的发展为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提供了技术条件和载体。人民法院应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

  第三,公开范围仍需调整。司法公开是一个不断向前推进的过程,其与公众民主法治意识、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等息息相关,并受到审判秘密、个人隐私、法官内心确信和公众现实需求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司法公开的制度设计应该在尊重司法审判规律的基础上,根据公众对司法公开的现实需求以及法院的承受能力决定司法公开的范围。司法活动和司法行为究竟应该公开到何种程度,必须考虑司法现实运行状况,而不能脱离司法实际。同时,司法公开的范围也应当不断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公众司法需求。

  三、路径探讨:司法公开的实践情况

  新时期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应当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不断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北京法院运用顶层设计理念,于今年1月1日正式上线开通了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作为全市三级法院公开与服务一体化的司法公开网站,实现了司法公开与诉讼服务的“一站到底”。

  庭审公开方面,建立了庭审公告公示与旁听预约制度;升级高清数字法庭,实现了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采取图文、视频等多种方式开展网络直播,推动实质公开。流程信息公开方面,依托互联网、“北京法院”移动客户端和12368语音平台创新“网机互动”模式,自立案之日起,当事人即可以多种方式获取立案、审理、执行等阶段的流程节点信息和程序变更信息,了解审判执行工作进展;实现了减刑、假释案件上网公示,以防范司法腐败。裁判文书公开方面,实现了三级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文书全部上网,并提供了便捷的检索方式。执行信息公开方面,通过移动办案系统,实现审判执行全程留痕和在线发布执行现场信息;实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惩戒措施信息,并与公安、工商、银行等信息系统对接,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审务公开方面,实现了法官信息、机构职能、参阅案例、指导文件、统计数据等多类司法信息的公开。同时,北京法院运用云平台和移动互联网,建立反馈沟通机制,打造阳光高效便民的“网上法院”,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了网上立案、网上咨询、网上投诉、网上信访、网上评价和在线联系法官等司法服务。

  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在公开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的工作必将赢得理解、信任和支持。

  (作者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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