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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将子女告上法庭 三子女被判每月支付医疗费

2014年07月21日 16:39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一起赡养纠纷,原告为年过古稀的闫。

  闫是黎城县的一名农民,共有三个子女,老大和老三是女儿,老二是儿子。闫老汉说,自己59岁时丧失劳动能力。从那以后,一直与儿子一起生活。2010年农历11月底,闫患病后开始在长治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来,闫瘫痪并在黎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

  闫老汉说,给自己看病的钱大多都是儿子垫付的。两个女儿在自己住院期间,也照顾过自己,小女儿还给过自己一部分钱。闫老汉将三个子女一起告上法庭,要求3个子女共同承担自己的医药费、生活费,并由三个子女轮流照顾自己。

  对于父亲的说法,三个子女都有自己的答辩意见。大女儿说,父亲每年都要在自己家住上三四个月,自己已经尽了赡养义务。大女儿还说,父亲有经济能力,除看病外尚有存款10000元,还有院落一处,被弟弟侵吞。

  小女儿说,自己已经尽了赡养义务。小女儿还说,父亲有银元80块、存款10000元、院落一处、窑洞三孔,这些都被哥哥占了。

  儿子说,父亲从1999年得病,每年除了在姐姐和妹妹家各住两个月外,剩余时间都与自己居住在一起,医药费都是由自己承担。儿子还说,从1999年到现在,除报销费用外,他共垫付医药费15289.23元。

  法庭上,对于医药费开支的问题,两个女儿都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法庭最终判决,三个儿女共同承担之前所花费的医药费。考虑到老人身体瘫痪,轮流赡养多有不便,法庭判决三个子女,每个月支付父亲医药费、护理费共计460元。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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