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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乘公交被多收0.75元起诉 公交公司赔偿315元

2014年07月22日 13:2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残疾人在市郊路段乘坐市内公交是否有优惠?“一元哥”夏楚辉以在惠州市郊路段乘坐公交车被收全价为由,将惠州市东江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公交公司”)诉至法庭。近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东江公交公司需向夏楚辉返还乘车费0.75元并赔偿损失315元。

  公交公司市郊路段残疾人乘车无优惠

  夏楚辉系肢体贰级残疾,持有《残疾人证》,其曾于2008年因凭残疾人证在广州无法享受公交乘车优惠,耗时3年诉广州第一巴士公司,要求享受车票半价优惠,向广东省政府和广州等21个地市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再提起15宗行政复议,最终打赢“一元官司”,因此被称为“一元哥”。

  今年4月17日18时许,“一元哥”夏楚辉在惠州火车站搭乘202路公共汽车到小金口办事处。上车后,夏楚辉向司机与售票员出示了自己的残疾人证,并根据《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要求优惠乘车,但司机与售票员称市郊路段并无优惠,坚决要求夏楚辉买票。无奈之下,夏楚辉只好支付了1.5元车费。

  夏楚辉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事后向惠州市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退回多收的0.75元车费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315元。

  被告东江公交公司则在庭审上辩称,其公司在2012年5月10日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辅助办法以及惠州市乘车规定,下发通知对残疾人包括盲人等的优惠政策进行规定,本案涉及的公交路线——202路公交车,对途经市区的部分盲人凭本人残疾证在惠城区范围内可免费乘车,但夏楚辉提出的火车站到小金口路段并不属于市区路段,因此不属于优惠路线。

  “一元哥”315元是维权象征性索赔

  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而根据《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和《惠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相关规定,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

  在本案中,原告夏楚辉系领取《残疾人证》的肢体贰级残疾人,且搭乘被告经营的202路公共汽车属于乘坐城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故公交公司应依法减半收取乘车费用。遂根据原告夏楚辉的诉讼请求,判处被告东江公交公司向原告夏楚辉返还乘车费0.75元并赔偿损失315元。

  7月21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了“一元哥”夏楚辉。夏楚辉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对其维权的肯定,感到非常满意。同时夏楚辉也告诉记者,其索赔315元赔偿是取自“3·15”消费者维权日,是维权的意义。其打官司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并非为了任何经济利益。“事实上315元还不够我从揭阳到惠州两次来回开庭的路费。”

  “如果以后还遇到类似情况,我会继续维权。”夏楚辉认为,权利是靠自己争取的,不能因为金额只有一两元就算了,不然长久下来将造成更多侵权行为的出现。(记者/陈彧 通讯员/卢思莹 陈曙涛)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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