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司法公开:批条子打招呼等干预审案应曝光
信息公开制度应当围绕确保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案结事了和实现正义等目的和原则设计。所有对案件审理和判决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应公布,包括“批条子”、“打招呼”等不当干预信息,也应公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近日撰文称,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说明,司法机关公开审理案件不仅是其权力,而且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对司法机关和法官职责的要求。
王晨光说,司法公开绝非仅是判决书的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是以庭审为中心的信息和能够影响案件定性判决的所有司法信息。只要不是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都应如实公开,包括合议庭的组成、回避事由、庭审时间和程序、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记录、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等。
有些信息虽非法律要求,但由于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也应纳入公开范围。如司法过程中出现的不当干预,如“批条子”、“打招呼”等信息;私下向当事人以外的人或媒体披露的信息;向上级法院或有关机构询问的信息;“专家论证会”或“专家意见”提供的咨询等信息。
王晨光认为,当前对于司法独立危害最大的莫过于对司法的种种违法干预,其中对司法的行政干预和金钱腐蚀尤为严重。司法公开恰恰能够把司法活动的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有效抵制各种行政和金钱干预,其是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
其他建议
王晨光说,一般案件中,除了当事人几乎没有旁听者,当庭信息主要采取当庭参与或旁听形式公开,不必事后浪费资源再公布到网络上;而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需要考虑如何向全社会公开的问题。
对一些非法干预司法的行为,就需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或信息通报会的形式进行公开。应当通过向社会曝光和通报批评乃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制度,将各种对司法工作的违法干预及权钱交易勾当置于众目睽睽之下。
应在公开的基础上大胆尝试建立司法公开的回应机制和措施,如对公众监督和批评的反馈和整改机制、对公众舆论和情绪的分析和应对机制,以及对公布的违法干预情况的抵制和消除措施。(记者 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