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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钓鱼执法”表征公权碰瓷之恶

2014年07月24日 09:13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7月12日,湖南蓝山县人陈作雄在县城闹市区骑摩托车遭便装执法人员“钓鱼执法”,摩托车被扣押。当天下午,陈作雄写了两份“申冤书”,一份留在家中,另一份带在身上,然后到交通局运管所交涉。两天后,其被发现在运管所办公室上吊死亡,在旁边墙壁上留下了“请为我申冤”五个字。当地官方调查组调查结论称,没有“钓鱼执法”。(7月23日《新京报》)

  从蓝山县大环境上看,此前三年,当地对打击非法营运的摩的从未放松过,由县交警大队、县运管所联合执法,主要是为了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期间,有摩的司机被“钓鱼执法”,须缴纳一千元到两千元的罚款。从陈作雄事件本身看,有十六名现场目击者在事发情况说明上签字,证实陈作雄被“钓鱼执法”。种种迹象表明,这个以死自证清白的花甲老人,或许遭遇了公权耍流氓。

  一方面,事发地处在县城闹市区的十字路口,该处恰好有摄像头,连现场商贩们都知道:是不是“钓鱼执法”,调出视频一看便知。但是,直到当地官方调查组得出调查结论,也没有公开视频录像。另一方面,调查结论称执法人员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但是,无论是蓝山县运管所所长,还是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均表示不知道当天谁在执法。连执法人员都不能确定,如何得出的调查结论?

  几年前上海私家车主孙中界遭遇“钓鱼执法”,自断手指以示清白,招致舆论和法律界人士猛烈炮轰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原以为自此各地当引以为戒,这种本质是“公权碰瓷”的恶劣执法方式当会绝迹。但不承想其依然僵而不死,在社会某个偏僻的角落里继续作恶,展示着上街碰瓷的公权之恶。

  在“钓鱼执法”中,当事人固然是那条“鱼”,但在背后,法律、道德和人们的善良之心,则是条更大的“鱼”,会一并被“钓鱼执法”所钩走和摧毁。更重要的是,当“钓鱼”成为执法常态,法律就不再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的公平中立的“第三方”,而成了执法者手中为了实现谋利等不良目的的私人工具,任由其收放利用。同时,执法对象被迫危险地游走在守法和违法的边界处,稍有不慎就会被引诱着迈入已经编织好的违法的“笼子”。

  一定程度上“钓鱼执法”比恶法还恶。本质上,是执法者本身在违法作恶。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过,但凡“钓鱼执法”,背后都有公权以按比例返还罚款作为“诱饵”,给执法者以刺激。

  所以,就陈作雄事件,需要当地公开至少两方面信息:陈作雄被“钓鱼”事发现场的视频录像;近年来蓝山县查获“非法运营”摩的的数量、罚没金总额及去向。“钓鱼执法”本身就是个昧良心的活,陈作雄似乎要以自杀的方式来唤醒执法者的良知,如此高的代价,良知还能浑浑噩噩吗?(燕农)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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