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主人因狗咬伤人将其卖掉逃避责任 法院判狗主人担责

2014年07月24日 09:3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卖掉咬伤人的狗能否免责?李军家饲养的狗咬伤一同乡小孩后,为逃避赔偿责任,李军当晚就将狗卖掉,然后矢口否认是他养的狗咬伤人。小孩家长多次与其协商赔偿无果,一纸诉状将李军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从始兴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小孩家长诉求。

  2月14日,李青与几个伙伴玩耍时,被李军家饲养的狗咬伤左大腿。李青父亲得知后带着李青找到李军妻子,对方便叫李青父亲带小孩先到医院处理伤口,等丈夫回来再说。于是李青父亲带着他到卫生院注射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等,花费845.8元。

  但李军得知自家狗咬人后,当晚便将惹事的狗卖掉。李青父亲于是报警,但李军拒不承认自家狗伤人。调解未成,该案被移送社会治安综治委处理。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时,问李军妻子“听说你家卖了一条狗?”对方表示“惹事的狗就要卖掉。”而李军则拒绝调解。无奈,李青家人将李军告上法庭。

  始兴县法院认为,依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经查,李青被李军家饲养的狗咬伤,李青家人为此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有治疗的证据及公安等的材料予以证实,故法院认定李青家人主张赔偿医疗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记者章程 通讯员汪次安)

【编辑:刘彦领】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