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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摩的司机之死暴露执法常识之失

2014年07月24日 13:17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湖南蓝山县交通局的视频显示,7月12日下午,60岁的陈作雄从大门进去三次,出来两次,最后一次进去后就再没出来。两天后,清洁工在交通局运管所三楼办公室发现其尸体吊在电扇挂钩上。经警方勘验,陈系自杀。蓝山县16名目击者签字作证,7月12日上午,陈作雄骑两轮摩托车在东门桥头,遭便装执法人员“钓鱼执法”,他的车被扣押。(7月23日《新京报》)

  原本,按照正常的执法程序,被执法者若有不同意见,完全可以通过复议免除处罚,甚至倒追执法者的责任。但这样的规则设计,仅限于蓝图之中,而难以被实际启动。因为在现有体系下,罚款经济仍有相当大的生存土壤,当执法部门本身涉及到这种利益牵扯,而被处罚对象摩的司机事实上也属于应当被叫停的对象,一切执法程序的瑕疵,又怎可能在“既是裁判又是踢球者”架构内得到匡正?

  在基层复议渠道匮乏的背景下,不论这名摩的司机有多大的不服气,也难以有一个公正的复核。加之事发之地地处偏远县域,城市居民依靠现代媒介发声的方法,几乎难以被这名摩的司机所复制。因为一台摩托车的纠纷,从新闻要素来看过于微小,媒介神经很难扫及也不可能兼顾边缘末梢的矛盾冲突。

  在这种正常渠道走不通,舆论监督渠道无路走的情况下,作为普通人的摩的司机,失去了抒发内心不满,表达对程序质疑的空间。更加之摩托车并非摩的司机所有,除去对程序的质疑外,亦要承担还车的义务。凡此种种,合成了压垮摩的司机的最后一根稻草。

  摩的司机死于自杀,亦死于这种下情难以上达的机制。加之摩的司机此前的“前科”,更平添了执法者不讲程序,不接受被执法者复核的信心。而以被执法者的处境来看,如果执法部门负责人能放下身段,多一些对当事人情况的了解,多一些以人为本的理念,此一起纠纷,何至于演变成一场“生命的呐喊”?

  法治社会建设,既要划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边界,亦要理清执法者的权限。摩的司机自杀事件,暴露的正是被遗忘的执法常识。作为被执法一方,在法律地位上应该与执法者平等。对被执法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对程序正义的恪守,绝不应一再停留于纸面,而被相关部门所漠视。(杨兴东)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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