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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建立贪腐犯罪缺席审判制度更利追逃

2014年07月24日 15:19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据媒体昨日报道,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猎狐2014”专项行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在抓捕方式上,与以往不同的是,“猎狐2014”行动更强调群众的参与,要求各地警方广泛发动群众检举外逃嫌疑人线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制定举报奖励具体办法,对协助抓捕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公安部直接奖励。

  2008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从54个国家和地区成功将730余名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这一成绩不菲,但与多达万名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及巨额的外逃赃款相比,这一成绩远非到了额手相庆的程度,发动大规模的集中追逃行动,实在是相当必要。

  针对经济犯罪嫌疑人的追逃,包括“追人”和“追赃”两大内容。流向海外的“脏款”,往往最难全数追回,但那些仍然隐匿于国内的“赃款”,有的异名存在银行里,有的以其他固定资产的形式存在于别人的户头之下。这些情况的发现与追查,非常需要群众的积极举报与积极监视。可以这么说,“猎狐2014”一大目标值在于国内,清算和查封那些外逃贪官或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国内资产,那些外逃人员就断了经济来源,在法律的震慑下,将有可能选择回国投案自首。

  追逃行动,应最大限度利用国际警务合作渠道。“红色通缉令”是全球抓捕外逃大案疑犯的有力手段,中国自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并借助近年来全球“反腐败国际合作”框架协议,已经成功地把一部分外逃贪官缉捕归案,如逃到斐济岛的贵州交通厅前厅长卢万里、逃到美国后在荷兰落网的浙江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等。不过,“红色通缉令”在防治腐败层面上,只能解决“全球追捕”的功能,并不能替代发挥“全球追讨”不义之财的功能,这使“全家人”携巨款出逃“模式”,成了一些犯罪分子的“退出”战略的最优选择。

  由于很多外逃人员,多选择藏身在一些与中国未建立引渡协议的国家里,在短期内不可能与当事国完成引渡协议谈判的前景下,我们必须绕过一些制度障碍,多用已有渠道,如通过国家间司法合作,但前提是我们已经在国内完成了司法审判和司法立案。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多借鉴海外经验,如建立缺席审判制。

  建立有缺席审判制度的国家,往往在追逃追赃方面占有主动。如突尼斯近日刚刚缺席审判了外逃的前总统本·阿里,国内法庭判决一旦生效后,突尼斯就可以依其判决,到相关国家请求司法协助,扣押和冻结贪官在海外或已经转移到海外的财产,即便抓不回人,也可以把赃款追回一些。中国目前尚未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建立针对腐败犯罪的缺席审判制,一旦人跑了,司法程序也就无法启动,光是跑到别国说那是贪官,那是赃款,别人很难相信,而为了让对方相信,还得把手上的证据不断送到对方手中,这样一来一回,成本巨大,耗时耗力。因此,尽快建立针对腐败犯罪的缺席审判制度,才有利于最大程度用好国家间司法协助之渠道。

  追逃,事关国家之尊严,更关乎于法律之威信。若犯罪人只要逃出中国,就能逍遥于法律惩罚之外,那么我们的法律就会被人嘲笑为“纸老虎”,或只惩罚那些没有想过外逃或没有能力外逃的人。“猎狐2014”是追逃之战,更是捍卫法律威信之战。

  (和静钧)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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