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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以法治化途径让决策权“入笼”

2014年07月24日 15:49 来源:兰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从城市规划、项目引进,到违建拆除、设施选址,决策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理应受到最严格的规范和制约。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指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这正是对政府决策行为须合法的明确要求。

  没有决策法治化,就谈不上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更无法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实中,往往权力越大,受到的制约却越少越弱。虽然有些文件对决策程序提出了要求,但囿于仅是政策要求,难以用法律形式约束领导干部的决策权。因此,加快制定规范决策行为的法律就显得十分必要,而这也是从根源上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

  决策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决策权可谓行政权力中最重要的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决策的法治化,就无法建成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决策法治化是防止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违法、错误决策不仅损害公共利益、造成极大浪费,而且会侵害公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必须严格控制决策权限、规范重大决策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因错误决策引发的社会矛盾。

  就建设法治政府而言,加快决策立法十分必要。通过重点界定重大决策的范围,明确行政部门的决策权限,规范决策具体程序,建立起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程序,并构建决策评估反馈和违法错误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马怀德)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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