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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一男子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数十万元获刑

2014年07月31日 15:28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参与互动(0)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市一名男子张某某却打起了国家拆迁补偿款的主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数十万元。7月22日记者采访获知,法院经二审判处该男子10年6个月有期徒刑。

  张某某原本是我市某事业单位的一位监察员。2011年6月,赛罕区某村征收集体宅基地时,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任职,负责该村段土地整理项目房屋征收的资金监管工作。在该村拆迁补偿过程中,张某某借用朱某某(另案处理)的身份证,找到王某某帮忙,以朱某某的名义冒充被拆迁户虚构了一份该村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以朱某某的名义骗取国家财政给付的拆迁补偿安置款人民币55.9万余元。拆迁补偿安置款打入朱某某的银行卡后,王某某将该卡交给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于2011年11月8日、9日带朱某某将该卡内发放的拆迁补偿款分4次取出并销户,所得赃款据为己有。

  2013年3月7日,张某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此案的公诉机关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张某某公诉至赛罕区人民法院。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查明并认定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55.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一款、第三款、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5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中,张某某利用的并不是自己的职务便利,其行为为何构成贪污罪?就此,办案人员作了评析说明:“本案中,虽然张某某利用的是王某某的职务便利,并不是自身的职务便利,但其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王某某相勾结,伙同贪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张某某应以王某某的共犯论处,犯贪污罪。”(首席记者 何芳)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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