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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辩论将实现常态化 参加辩论人员言论免责

2014年07月31日 16:10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深圳开门立法又有新举措——市人大常委会拟出台全国首个立法辩论规则,这意味着立法引入辩论制度将在我市实现常态化。这是记者从昨天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获悉的。

  深圳曾率先试水立法辩论

  立法辩论制度起源于英国,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早在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在《深圳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审议中率先引入立法辩论制度,第一次将正反两方泾渭分明的辩论台搬进了中国的立法现场。此次试水引发各地强烈关注,纷纷为之叫好。

  “理越辩越明,问题越辩越清。”在组织起草立法辩论规则的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董国强看来,在立法中引入辩论制度,可以把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利益最大限度地表达出来,不仅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而且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

  争议较大立法热点可辩论

  “在深圳率先试水后,江苏、宁夏等地也相继进行了立法辩论的探索。” 董国强说,出台较为系统的立法辩论规则,深圳又一次开全国先河。

  根据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辩论规则(送审稿)》,立法辩论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审议法规过程中,组织专门会议,围绕一项或者多项议题进行的正式争论辩驳活动。在立法过程中,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且争议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问题,或者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有较大分歧的问题,均可以举行立法辩论会。

  参加辩论人员言论免责

  根据《规则(送审稿)》,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立法辩论应公开举行。

  言论免责原则是此次《规则(送审稿)》的一大亮点,即参加辩论的人员在辩论过程中发表的言论受法律保护,不得事后追究法律责任。这是确保立法辩论质量的一项重要保障机制。

  《规则(送审稿)》对立法辩论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论陈词,相互提问,自由辩论,旁听人提问和主持人总结。据介绍,这五个阶段是借鉴了国外议会有关立法辩论的通行规则,能够较好地体现立法辩论的特点。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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