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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防汛条例:人身安全受严重威胁可强制撤离

2014年07月31日 16:19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市民遭遇台风暴雨灾害,如果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劝导却仍拒绝撤离,“强制撤离”此时就成为必须。明天,修订后的《上海市防汛条例》实施,几处“强制性”规定值得关注。

  “紧急”变“强制”

  台风暴雨猛烈,房子摇摇欲坠,但总有人舍不得离开,结果,不但自己身家性命堪忧,就连援救者也要受到牵连——每年汛期,全国各地都会遭遇类似险情。对此,《上海市防汛条例》明确: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条例授权组织撤离的区、县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性撤离。

  在条例修订前,相关表述是“紧急撤离”,现在“紧急”变“强制”,上位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当突发状况“紧急”到足以“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时候,“强制性撤离”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安排有序撤离

  大灾面前,如何让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市民放心、有序地配合撤离?

  条例明确:区、县政府在组织撤离时,要告知灾害的危害性、具体的撤离地点和撤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妥善安排被撤离人员的基本生活。在撤离指令解除前,被撤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有地方有物资

  被撤离人员会被安排在哪里度过“非常时期”?民防、民政、旅游、教育、体育、文化部门落实避灾安置场所,已是法定规范;同时,本市规划和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也要兼顾防汛避灾的需求。

  法规第47条规定: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自行储备重要的防汛抢险物质,按照防汛预案设立防汛物资储备场所,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配备必要的防汛抢险装备。(记者 姚丽萍)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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