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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上偷7千个Q币被捕 律师:虚拟财产也有价值

2014年08月04日 09:07 来源:东北网 参与互动(0)

  当今社会,如果哪个年轻人不会玩几款游戏,肯定会被小伙伴笑话“你OUT”了。可是,赶时髦也要有虚拟财产来支持。萨尔图区有个小伙子,没有虚拟财产,就利用旁门左道,把别人的虚拟财产据为己有。后果如何呢?

  穷小子网上偷来7000个Q币

  20岁的陆明曾在萨尔图区紫薇网吧当过网管,去年5月份辞职到一个饭店当服务生。虽然工作性质变了,但他酷爱网游的习惯却没变,尤其钟爱一款叫“英雄联盟”的游戏。

  今年1月,他与网友一番奋战后,游戏装备输个精光。他不愿就此罢手,又没有Q币购买新的装备,就打起了前老板的主意。

  原来,他在紫薇网吧当网管时,老板让他卖过Q币,因此他知道紫薇网吧的账号和密码。他试着登陆了紫薇网吧的账号,发现账户里还有3000个Q币。于是,他将这些Q币转入自己的网络账户,并购买了游戏装备。

  没几天,装备又输光了。他想故伎重演,紫薇网吧的账户里却没有Q币了。他知道紫薇网吧是在萨尔图区某电脑城那里批发Q币,于是冒充紫薇网吧工作人员联系批发商,谎称紫薇网吧要购买4000个Q币。批发商的工作人员并不知道陆明已从紫薇网吧辞职,就按他的要求将4000个Q币转入紫薇网吧的账户。陆明再次将4000个Q币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上。

  当天,紫薇网吧的老板报了警。警方很快查出此案系陆明所为,在一家小旅店将他抓获。

  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陆明涉嫌盗窃罪将他批准逮捕。

  “虚拟财产”具备公私财物性质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法院予以支持。7月22日,法院判处陆明犯了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Q币是看不到摸不着的虚拟财产,针对这种虚无缥缈的东西实施的行为,怎么能算是犯罪呢?记者请来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的张玲玲律师解析一下与此案有关的法律。

  张玲玲说,尽管我国在此方面的刑法理论和刑法规范没有做出明确性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将盗窃、诈骗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其理由是“虚拟财产”具备法律规定的公私财物性质,它虽然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但是不代表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也不代表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

  《刑法》第264条和《刑法》第66条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而虚拟财产的服务使用者有权利通过自己的服务账号对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且虚拟财产也具备相应的价值,符合盗窃罪特征。

  冒名“进货”属犯罪预备

  陆明在本案中存在两次犯罪行为,第一次是盗窃,第二次是假冒网吧工作人员,从批发商手中骗Q币,为何第二次犯罪也被认定为盗窃,而不是诈骗?

  张玲玲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可直接概括为:如果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因为自己的处分行为造成的,则是诈骗罪,如果不是,则是盗窃罪。

  本案中,供应商将4000Q币充入紫薇网吧的账号,而不是直接充入被告人陆明的账号,这4000个Q币的所有权是属于紫薇网吧,这也就明确了本案财产的归属性,确定了被害人。陆明冒名从网吧购买Q币的行为,属于盗窃的预备行为。因此,陆明的第二次犯罪也被定性为盗窃罪。

  (文中除律师外为化名)(大庆日报)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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