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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纪检人员建议:禁止“卖官鬻爵”须入法

2014年08月04日 15:23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我国应制定《反腐败法》,将“卖官鬻爵”、“弄权敲诈”、“滥用权力”等行为纳入立法规范。同时,应不断完善配套法律规章,如建立官员房产报备制度,以防个别官员用假身份购买多处房产。

  华东师范大学纪委王华俊日前撰文称,反腐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针对我国尚无惩治腐败的法律现实,应制定《反腐败法》。

  立法规范的不仅是原本由刑法调整的渎职行为,还应包含那些尚未被法律规范但却极大影响社会风气和破坏党内纪律的行为,如“卖官鬻爵”、“弄权敲诈”、“滥用权力”等现象,形成一个规范协调的反腐败专门法律体系。

  在这个体系下,还要不断健全配套法律规章。例如在官员房产问题上,可以依法健全完善房产申报规定,或授权房地产登记中心,针对干部、官员设立完善的报备制度,尽量避免发生像“房姐”那样使用虚假身份购买多处房产的现象。

  在防惩体系法律架构中,立法应以地方立法为先导,中央、地方立法并行。这是因为防惩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如果想直接开展全国性立法,除条件尚不具备之外,也不能充分反映地方的差异性。

  在不与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相矛盾的条件下,应鼓励地方根据反腐实际,针对比较突出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强具有针对性的立法。

  专家建议 可分行业建立廉政档案

  王华俊建议建立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平台,把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流程的模式化,任何人在这个系统中只能行使自己岗位权限内的权力,既不能弃权也不能越权,通过技术平台监控权力运行全过程。

  还应探索建立各行业的单位廉政档案,有行贿等不良记录的单位将被纳入黑名单。通过实时联网,将行贿黑名单中单位的查询筛选列为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必经程序,明确规定进入黑名单的单位在一定年限内将不具备参与投标的资格。(记者 汪红)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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