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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工伤赢了官司拿不到赔偿 农民工维权难

2014年08月04日 16:18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因工伤已不能从事体力活儿的徐万代依然有自己的“理想”:等要到赔偿款后,他准备来北京“发展”。所谓“发展”,就是到京郊开个烧饼摊。这是一个农民工工伤之后想象中的人生构架,但实现“理想”的前提是必须要回赔偿款。

  在北京珊丹律师的法律援助下,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徐万代赢了,但至今没能拿到全部赔偿款。金额不多,加上利息也就12万元左右,徐万代案是全国数以万计的农民工维权案件中的一个,折射出农民工维权的现实困难。

  走南闯北打工

  铁架子砸脚致伤残

  今年40岁的徐万代系黑龙江省纳河市兴旺乡人,做农民工走南闯北将近20年。

  2011年8月20日,徐万代开始在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鑫荣工贸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车间焊接组长,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3600元。但工贸公司并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徐万代后来从珊丹律师那里得知,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用工。

  同年9月7日,徐万代在车间地面操作遥控式天车时,天车拉线把检修台的铁架子刮倒,将他的左脚砸伤。工贸公司将徐万代送到唐山市丰南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过两次手术之后,徐万代于同年11月30日办理出院手续。

  2012年7月15日,经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万代属于工伤。2013年1月7日,徐万代被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

  2013年3月18日,徐万代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同年4月28日,唐山市丰南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徐万代与鑫荣工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鑫荣工贸公司一次性付给徐万代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9万余元。

  但是工贸公司不服仲裁委的裁定,起诉到丰南区人民法院。收到工贸公司的起诉状,徐万代不知所措。此时,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劳动仲裁案的珊丹律师向徐万代伸出了援助之手,决定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珊丹律师认为,虽然丰南仲裁委裁定工贸公司赔偿徐万代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9万余元,但赔偿标准多处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不过没想到工贸公司连这些钱也不愿意赔,倒起诉了。“好,就利用这个机会,我一定让你拿到应得的更高赔偿额!”珊丹律师对徐万代说。

  公司否认劳动关系

  律师当庭举证反驳

  自徐万代受伤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否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诉称:第一,双方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会保险,徐某没有为该公司提供过劳动,劳动仲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认定;第二,劳动行政部门下发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未依法向该公司送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无效;第三,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向徐万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错误的,法院应重新认定。

  针对工贸公司的上述说法,珊丹律师当庭一一举证予以反驳:其一,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徐万代为公司工作是不争的事实;其二,徐万代受伤当日,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老板的小舅子将他送往医院治疗,如果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会主动履行这样的义务;其三,劳动仲裁庭审时,徐万代出具了公司给他开具的一份“证明”,为他到邮局领取自己的包裹时使用,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会向他出具类似的书面证明;其四,徐万代一方有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以及徐万代在工作中受伤的全部过程。

  “工贸公司不与徐万代等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用工的事实,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珊丹律师向法官申明。

  保底工资算错

  是3600不是一千块

  珊丹律师还提出,劳动仲裁裁决书中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赔偿标准严重错误的问题,恳请一审法院重新审查,依法予以纠正。

  仲裁庭审笔录中记载“2011年9月之前全厂职工月平均工资1700元”,而仲裁委在裁决书中却认定徐万代月工资1087.5元,并以此基数计算徐万代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这是错误的,违背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上,徐万代岗位是焊接组长,保底工资为每月3600元,其同班工友的证言、律师的调查笔录、徐万代提供的录音证据等均已证明。

  关于护理费,徐万代的录音证据可证实当时公司借给他1000元,并非1万元。而仲裁委在无任何事实和依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住院期间被申请人已给付”为由,裁决不予支持,实为认定错误。

  此外珊丹律师提出,丰南区劳动仲裁委认定徐万代月工资标准为1087.5元,以此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是错误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时,应按职工月工资标准为基数,在双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应按当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职工受伤时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月工资标准。

  两审均获法院支持 判决增加赔偿额

  2013年6月29日,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珊丹律师的诉讼主张,按徐万代受伤时河北省社会平均工资,依法认定其月工资标准为3013.83元,并以此为计算基数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改判工贸公司向徐万代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124.5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4110.67元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78万余元。

  工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0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听到判决,徐万代喜出望外。然而对于终审判决书,鑫荣工贸公司仍然置之不理。2013年12月6日,珊丹律师再次到唐山,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同时,她向丰南社保局递交了《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申请》。珊丹律师认为,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丰南社保局应先予支付徐万代的工伤赔偿款,再根据法院判决,向用人单位工贸公司追缴。珊丹律师在向丰南社保局递交申请的同时,还出具了国内一些判例。但丰南社保局答复:“还是去找法院执行。”

  单位被疑隐匿财产 伤者苦等赔偿

  眼看2014年春节将至,工贸公司此时停产了,老板不知去向。徐万代80岁的老父亲从黑龙江赶到河北唐山,加入到讨要工伤赔偿款的行列,每天去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要求对张老板强制执行。

  在法院协助之下,老板于春节前一天向徐万代支付了2万元。但时至今日,余款尚未支付。

  据执行法官称,工贸公司老板四处欠债,现已无执行能力,公司厂房和两条生产线都是租用的,法院正在多方面协调,让这两条生产线恢复生产,这是可以让徐万代案子得到执行的最好方式。

  “工贸公司厂房确实是租的,但两条生产线价值150万元。”徐万代怀疑工贸公司可能故意隐瞒资产,而且“租用”一事并不能证明老板无执行能力。

  珊丹律师认为老板隐匿财产,涉嫌构成恶意欠薪,应承担刑责。徐万代也试图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到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老板恶意欠薪,但未获立案。

  为了讨要赔偿款,徐万代又在唐山找了一份轻体力的活儿干,他继续在这里呆下去的唯一理由,就是“拿到赔偿款,实现自己的理想”。记者 林靖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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