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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稽查员受贿26万不查处车主违规 双方均被判刑

2014年08月05日 10:24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收客车车主好处费后不再查处违规行为

  截至案发共受贿26万元;7名车主因犯行贿罪分别领刑

  身为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站务分公司的稽查员,刘某等12人秘密组成“保护伞”,在按月收取省际长途客车车主一定的好处费之后,对车主偷载乘客等违规行为不再进行查处。2011年至2013年,他们共收受8名车主(1人另案处理)贿赂款26万元。昨日,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等12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5年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某等7人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领刑。

  5名稽查员合谋向长途客车车主收好处费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陈某、蒋某、黄某、董某、孙某、林某一、徐某、邓某、符某、毛某、林某二等12人,系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站务分公司稽查员,工作职责为对公司营运车辆、司乘人员、补票管理等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在职期间,刘某等12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被告人陈某某、叶某、蔡某、张某、费某、林某三、冼某及汪孝茂(另案处理)等8人贿赂款共26万元,用于共同花销和分发给个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据介绍,2011年8月某日,刘某、陈某、蒋某、黄某、董某5人在海口市五指山路“阳光驿站”茶艺馆商量,决定每月收取省际长途客车车主一定的好处费,分发给12名稽查队员,对车主偷载乘客等违规行为不再进行查处,并约定由刘某和陈某负责收钱,由蒋某负责记账。此后,刘某、陈某分别和客车车主或业务管理人员约谈并约定每月交纳的金额,由刘某和陈某逐月收取。

  商定按月收取,共收8车主26万元

  2011年8月某日,稽查员陈某和车主叶某通过电话联系商谈,商定由叶某每月交给稽查队员2900元(海口至广州线路为1500元,三亚至广西北海线路为1400元),稽查队员不再对叶某管理的4辆长途客车的偷载无票乘客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此后,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陈某于每月月初在海口秀英港码头附近收取叶某现金2900元,19个月共收取55100元。

  2011年10月某日,刘某与汪孝茂相约在海口市南宝路新嘉园酒店商谈,商定由汪孝茂每月交给稽查队员2000元,稽查队员不再对汪孝茂管理的长途客车的偷载无票乘客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此后,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刘某于每月上旬在海口市南宝路附近收取汪孝茂现金2000元。每逢节假日客运高峰时期,汪孝茂另送给刘某现金共计2000元,刘某在13个月内共收取汪孝茂28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某等12人共收受8名车主贿赂款共计26万元,部分用于请客吃饭等共同开销,其余以补助名义分发给个人。自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每人每月分得1000元,13个月每人共分得13000元。刘某在收款过程中还私下截留2万元,其一人得3.3万元。

  一审判决

  12人因受贿罪分别获刑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等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刘某上缴赃款3.3万元,被告人陈某、蒋某等10人分别上缴赃款1.3万元,孙某上缴赃款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12人身为公司合同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5年、陈某3年6个月、蒋某2年6个月、黄某2年、董某2年、孙某10个月,其他6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被告人陈某某等7人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被判10个月至6个月不等刑期,缓刑一年。另外,被扣押在案的赃款17.3万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记者 陈标志 通讯员 宋研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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