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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酒店辞退请假孕妇:企业家法岂能大过国法

2014年08月05日 11:11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漫画/朱慧卿

 

  27岁的肖霞(化名)是渝北区某五星级酒店的销售部员工,已怀孕两个多月的她因不小心摔了一跤,造成子宫积血,险流产,医生说必须卧床休息,并开了两张病假条,建议从7月1日至26日在家休息。随后,她将假条交给了酒店人事部门,但休完假首日就被要求离职,公司称这是按制度办事。(8月4日 《重庆晚报》)

  作为一家五星级酒店,制定一些管理制度,去规范员工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也无可厚非。然而,企业制度不能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法规,不能侵犯女性的基本权益。就因为一名孕妇请假安胎,便借机将其辞退,折射出了这家酒店的霸道和傲慢,以及缺乏对员工权利最基本的尊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照上述两条规定可知:其一,酒店不能因女职工肖霞怀孕,便予以辞退;其二,肖霞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由于其摔跤动了胎气,为保证胎儿安全,假期应适当延长。

  也许,酒店也知道辞退请假的孕妇,既违反了规定,又不合情理,便使出“阴招”——以“她在给予客人积分券、瑞锦卡等返利中违反酒店政策”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包括肖霞在内的所有员工,从未听说过酒店有此规定。退一步讲,即便是酒店有这项规定,肖霞也是出于激励消费、维护酒店利益的目的,那么就更不能以此为由将其辞退。

  因此,孕妇请假遭辞退,值得企业管理者反思。管理制度的设计,应该具有多重功效,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员工的行为,一方面要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如果企业的“家法”与“国法”相抵触,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汪昌莲)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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