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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台规定审理“民告官” 局长要出庭

2014年08月05日 15:16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往往派其普通工作人员或者律师出席庭审,无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难以实现行政纠纷公正、有效和及时化解。昨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借鉴佛山、温州、绍兴、郑州等地的经验基础之上,广州市出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今后,广州行政机关“一把手”将出庭应诉,与百姓在庭上“面对面”。

  问题

  1市长区长是否要出庭?

  昨晚的市政府常务会新闻发布会上,媒体和网友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在不在应出庭应诉之列。

  《暂行规定》规定“行政机关”是指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市、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人出庭应诉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区政府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部门,比如说市政府的各职能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比如说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解释说。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哪些?吴明场称:“包括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那么,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局长、副局长在不在此列?现场媒体追问道。

  吴明场明确表示:“市、区两级政府领导不在这个文件的范畴之内。目前还没有市领导出庭应诉,这个规定也不针对市政府领导,只涉及市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单位。”

  吴明场同时表示:“市长、区长完全有可能成为被告,告市政府、区政府的案件每年都有。”

  据市法制办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2013年全市行政诉讼案件是1475宗,其中市政府应诉16宗。

  问题

  2为何副局长出庭也行?

  吴明场称,本规定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适用范围包括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吴明场举例说:“公积金中心发生诉讼案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该出庭。”正职、副职都可以,主要考虑实施的方便。一般而言,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工作时间比较难以协调,很难保证主要负责人能够出庭。“为了协调矛盾,最后大家达成共识,主要负责人、主持工作的副职以及分管负责人都可以,这是比较大的范围,到底谁出庭,由行政机关一把手定,赋予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记者了解到,这两年,出庭应诉最多的部门是国土、人社、工商、规划、公安等。

  同题报道:

  穗推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 25项事权将下放

  问题

  3哪些情况首长要出庭?

  哪些情形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可能对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外,为保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与该单位全年行政应诉案件的数量挂钩,《暂行规定》还规定,一年中行政诉讼案件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两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不得少于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不得少于4件。

  为何要将出庭次数和案件数量相挂钩?“有重大影响”的标准是什么?

  吴明场回应道,重大、重要影响等概念在实际操作中比较难以界定,所以采取了相对简单的、具有操作性的做法,每年第一宗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就要出庭应诉。同时也考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有一定的数量,这是广州市各个部门在长期沟通协调中确定的比例。

  问题

  4首长不出庭会追责吗?

  《暂行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履行相应职责。比如按照法院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庭审;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熟悉案情,按照法律规定举证;如实陈述、言行规范、举止文明。

  此外,《暂行规定》建立了完善的考核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范围。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庭应诉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监督和追责方面,针对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未按照法律规定举证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情况,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释法

  首长出不出庭

  法律没作规定

  吴明场表示,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中,行政单位首长是否必须出庭,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可以是本单位的职工出庭,也可以委托律师出庭,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定要出庭。

  广州之所以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因为201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提倡对于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应诉。

  问答

  行政单位首长出庭

  年内有望出现首宗

  羊城晚报:《暂行规定》什么时候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第一案有可能在今年出现吗?

  吴明场:按照正常程序,我估计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是一个文件,我们建议市政府发布之后一个月内实施。今年下半年发生的第一宗行政诉讼案件,我们建议按照本《规定》推动实施,保证今年能够落实,而不是拖到明年。

  (记者 张林)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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