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牵线搭桥介绍贿赂 浙江一“掮客”受审

2014年08月05日 18: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嘉兴8月5日电 (记者 赵小燕 实习生 金晶 通讯员 南轩南海)8月5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明(化名)受贿、介绍贿赂一案。周明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奔忙”的行为,被指控职务犯罪。

  45岁的周明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盗窃罪、诈骗罪先后被判刑5次,可谓前科累累。2012年2、3月份,周明受段旭(化名)之托,向曾任嘉兴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时任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调研员的施永祥提出请托,利用施永祥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段旭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事后,段旭通过被告人周明送给施永祥现金20000元,施永祥予以收受。

  2012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周明受新丰民警王佳隽(另案处理)之托,再次向时任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调研员的施永祥提出请托,为嘉兴某电镀有限公司四车间承包人吴天(化名)、沈云(化名)在国税行政处罚和公安刑事侦查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施永祥共同收受吴天、沈云所送的现金500000元,被告人周明个人实得435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明伙同他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贿赂500000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又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20000元,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在庭审上,周明一直在为自己辩护,他称王佳隽并没有给他钱,对施永祥的笔录也是质疑的。

  整个庭审过程,周明的辩护律师一直在为他做无罪辩护。他认为,共同受贿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构成共同受贿是要有国家公务人员,才能构成共同受贿主体,即使不是特殊关系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都有规定,要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产生影响一定的工作联系,与国家公务人员通谋。

  该案未当庭宣判。(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