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野外挖到一坛金银 律师:所有权归国家

2014年08月06日 09:01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接听时间: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马涛(江苏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先生:我在野外施工挖到一坛金银,有同事说:“这是无主财产,谁挖到就归谁。”还有的同事说:“我们应当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把它交公。”请问律师这宝物应该属于谁?

  马律师:归国家所有。你们遇到的问题,涉及到财产的所有权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到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收归国有。在继承案件中,无人继承的财产原则上也应收归国有。你们在野外施工挖到的金银,属于无主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你们应当将其上缴国家,国家对你们应当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那种“谁挖到就归谁”的说法是不对的。

  张女士:我于2013年6月15日,借给李某现金2000元,并写有借条。从去年年初起,多次要求李某归还均无所获。我应如何依法收回?

  马律师:你与李某既然在借款后立有凭据,说明你们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由于你们在借贷契约据中未明确还款的具体期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你作为债务人有权随时要求收回全部借款;而作为债务人的李某也应及时履行自己应尽的还债义务。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认出时效期间为二年”,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你去年至今多次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未果,说明你已知道你的债权遭受不法侵害。据此可知,你的这一债权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请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

  林先生:我将自行车停放在市中心距某寄存站约5到6米远的人行道上,办完事发现车子不见了,我便向寄存站的管理人员打听,管理人员说,已将车子锁在寄存站的另一边了,便领我去取车。不料自行车已被窃走。请问律师,谁应负责?

  马律师:寄存管理站负责赔偿。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是自觉帮助他人,是一种高尚风格的表现,应当受到法律上的承认。林某自行车的存放既影响了公共秩序,又不安全,寄存站管理员的行为是一种应予以赞扬的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的发生同时产生了被管理物所有人和管理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物品所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支付费用。管理物发生灭失、毁损等,管理人则侵犯了物品所有人的所有权,应当予以赔偿。

  8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苏源律师事务所的梁会萍律师。

【编辑:李欢】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