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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女童幼儿园遭威胁 六旬涉案保安二审获罪

2014年08月06日 11:1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一度因六旬保安当庭翻供成为疑案 广州中院二审以猥亵儿童罪定罪

  前日,此前备受关注,亦备受争议的3岁女童在幼儿园疑遭六旬保安猥亵一案有了终审结果。被告人银某被认定犯有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案发后,银某被羁押了13个月,一审被判无罪后又被予以当庭释放。检察院随即抗诉,广州中院启动二审程序,并最终撤销了无罪判决,对银某定罪量刑,在宣判后又被当庭收押。

  一审

  嫌疑人被判无罪当庭释放

  2012年10月23日8时40分许,尚不满3岁的小玲(化名)被父母送到海珠区一所幼儿园。该幼儿园年过六旬的保安银某接过了孩子。当晚及24日晚,小玲在洗澡时,均跟妈妈说自己“下面疼”,并告诉妈妈自己被幼儿园门口的叔叔用尖尖的东西弄阴部。小玲父母就怀疑女儿遭性侵一事报警,银某随后被警方带走调查。

  2013年1月,海珠区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银某提起公诉。尽管银某在侦查阶段曾作出三堂有罪供述承认猥亵,但却在庭审中否认,其律师亦作无罪辩护。案件经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六次开庭审理。海珠区法院在2013年1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海珠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银某涉嫌存在猥亵行为的证据,仍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已被羁押了13个月6天的银某被予当庭释放。

  二审

  焦点:

  嫌疑人是否有作案时间?

  一审宣判后,海珠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该院认为,一审判决误读证据及证明标准,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全案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对银某定罪处罚。2014年6月16日,广州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出庭履行职务的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员提出,被害人的陈述可信,银某翻供不可信。因此,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银某则提出,自己没有接触过小玲的任何身体部位。其辩护人提出,银某没有作案时间,不具有作案条件,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与受害人的报案相互矛盾,而且小玲一方的报案陈述存在诸多瑕疵,不能作为证据。银某前三堂有罪供述与其抄写的亲笔供词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但监控录像显示,银某从小玲父母手中接过孩子到返回值班岗位,整个过程大约1分32秒。其中银某牵着小玲在监控录像中消失到他再次出现在监控录像中的时间约为1分钟。

  判决:

  银某被判有罪

  关于银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触碰小玲身体任何部位,没有作案时间和作案条件,被害人一方的报案陈述存在瑕疵的问题,广州中院认为,小玲虽为幼童,但对于疼痛感、大体的案发时间和地点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其明确指出2012年10月23日在幼儿园遭到银某的侵犯,下体疼痛,不愿再去幼儿园。其父母连续几个晚上帮她洗澡时,孩子均表示下体疼痛,说是被门口的叔叔弄的。医生判断小玲可能是因外伤导致外阴炎,鉴定人证实小玲外阴发红。

  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案发当天银某牵着小玲进入幼儿园,约92秒后返回值班岗位,其离开监控录像监控范围的时间约为60秒。而根据实地勘察和试验,正常情况下往返时间应该不超过49秒。加上银某此前的有罪供述、孩子的陈述以及医生的判断,本案已形成完整证明体系,足以证实银某利用其幼儿园保安身份,猥亵小玲的犯罪事实,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广州中院据此认为,检察院抗诉据理充分,应予以支持。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对银某定罪量刑。

  二审宣判后,银某的儿子说:“证据和一审都是一样的,检察机关并没有提出新证据,突然从无罪变成有罪,我们很难理解。”他表示,正在考虑是否要继续请律师为父亲申诉。文/记者刘晓星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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