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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十条”治理网络乱象 转载网谣也可构成犯罪

2014年08月12日 09:1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两部手机、两个ipad,4个公共号,一天24小时不停地刷朋友圈,和家人说话基本靠微信……拥有众多好友、粉丝的公司白领刘彤享受时尚生活的同时,也会因为“经常有一些陌生人发布一些不健康的内容”而烦恼。

  刘彤碰到的情况并不是个别现象。《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朋友圈并非都是真朋友,假交友、真行骗时有发生。

  8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被誉为“微信十条”的规定主要从隐私保护、实名注册、备案审核、内容限制等方面对即时通讯平台及用户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互联网安全越来越受到大众关注,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呈多发状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盛辉认为,“微信十条”将为加大治理网络乱象提供重要依据和有效抓手。实名制、备案制对利用微信进行违法犯罪的人具很强威慑力,有助于净化微信生态环境。

  转载网谣也可构成犯罪

  8月3日,云南鲁甸地震发生后,一条为灾区祈福的链接迅速在微信朋友圈传播开来。随后,“地震祈福微信有诈,请小心”的消息,又在朋友圈流转。后经腾讯公司正式作出回应,该事件才告一段落。此前,一则“北京医生李芊在火车上救助急产孕妇,被江苏南京的法院认定为非法行医并判决赔偿1.4万余元”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传播,并被网络大量转载。南京相关法院和北京相关医院均辟谣称,查无此事。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即时通信服务用户已突破8亿,对微信上真假难辨的信息,许多用户深受其扰。

  “网络谣言针对自然人个人的会构成诽谤罪,针对多人、涉及侵害公共秩序的,会构成寻衅滋事罪。这类犯罪不直接以侵财为目的,往往带有炒作、泄私愤、营销等目的,一旦在网络上产生轰动效应,后果十分严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贾浩天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2013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秦火火”案散布谣言者秦志晖因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在贾浩天看来,这个案件很具有警示意义。网络转载成本低,复制、粘贴、发送,手指轻轻一点转瞬就完成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转载。

  贾浩天提醒广大网友,不明真相、不确定的东西,要尽量少转载。转载一个真伪不明的内容,对建立正常网络秩序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渠道获取的信息不要轻信,应以官方发布消息为准。此次发布的“微信十条”明确,未经批准的公共号不得发表、转载时政类新闻。

  以提供性服务为幌诈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显示,2012年至2013年,广州、佛山等法院受理利用微信进行犯罪的案件达85件,涉及强奸、抢劫、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等罪名。近年来,即时通信工具平台因存在涉恐、涉暴、涉黄等违法信息大肆传播的乱象而饱受诟病。

  贾浩天表示,近年来,利用网络、QQ、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有增多之势。

  “利用微信诈骗往往以交友为手段,虚构事实,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通过微信‘摇一摇’和查找‘附近的人’等功能,搜索用户并添加好友。然后在微信上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再以做生意需要用钱等理由向被害人借钱,钱到手后便销声匿迹。”贾浩天说。

  近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类似案件。2013年12月,马某使用微信“摇一摇”时遇上小丽。热聊3天后,两人相约见面,很快确定恋爱关系。交往两个月,马某谎称欠下赌债,向小丽借了3万余元后消失了。

  贾浩天告诉记者,利用微信、陌陌交友从事卖淫嫖娼的也时有发生,这些人往往在聊天中谈妥价格、时间、地点,然后实施卖淫嫖娼活动。这其中,不乏打着嫖娼旗号,将卖淫女约到陌生地方,实行抢劫、敲诈犯罪的。

  “此次规定明确,QQ、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实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这一规定能够对即时通信工具使用者进行监控,一旦出现利用即时通信进行监控就能直指当事人。”盛辉说。

  (记者袁定波文)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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