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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范法院庭审程序:不得流露对裁判结果态度

2014年08月12日 15:17 来源:兵团日报 参与互动(0)

   为严格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质量,推动司法公开,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庭审规范》,于8月1日起实施。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新疆出台并实施的《庭审规范》详细规定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庭审程序操作规程。

  《庭审规范》规定,开庭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应该具体、明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变更,在原定开庭时间3 日前,通知变更事由及变更后开庭时间;特殊情况下,最迟在原定开庭时间,将变更开庭时间事由及变更后的开庭时间通知各方当事人。

  庭审中恪守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通过言语、表情、行为流露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态度。通过自身的言行体现公正,避免公众对公正司法产生合理怀疑。庭审时语气平和、态度公允、言行规范,始终保持庭审的庄重严肃。

  《庭审规范》强调了庭审纪律,要求审判人员按照传票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开庭,不得迟到、早退、缺席;严格遵守司法礼仪,坐姿端正,专注听审,不得有中途离庭、抽烟、接听电话、剪指甲或与庭审无关的其他行为。庭审中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陈述;不得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过于亲近的表示;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不得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维持良好的司法形象。(杨萍)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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