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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擅自跟踪生活轨迹法律监管不能缺位

2014年08月13日 09:59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有报道称,网上热卖“生活轨迹跟踪器”,其功能在于能够通过手机、电脑网页、微信和短信,对跟踪目标进行实时监控定位,清楚显示跟踪目标所在地经纬度、运动方向、速度、停留时间,甚至还能按用户需求提供对话录音、视频监控信息等。其技术原理是将GPS定位器与手持电话移动终端集成到一个“小黑盒”中,一旦持有者对其发出遥控指令,即可以实现对既定目标的远程监控。

  使用这样的装置是否涉嫌侵权呢?判断定位跟踪器是否逾越法律界限,要综合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定位跟踪器的生产、销售是否得到公共安全管理部门的资质授予;二是定位跟踪器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否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三是定位跟踪器的安装是否获取被安装人的同意授权;四是通过安装使用定位跟踪器获取的信息是否用于非法用途。一旦定位跟踪器的生产、销售、使用违反上述任意一条规定,即有可能被认定为“窃听、窃照器材”,继而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或扰乱公共秩序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从定位跟踪器的刑法预防来说,根据现行刑法第283条、284条的相关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将定位跟踪器用于非法窃取他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应按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起草的《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在对跟踪定位器的查处过程中,首先由公安机关对此类器材、设备及有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认定,若构成犯罪,直接由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打击;若尚未构成犯罪,则由工商部门、质检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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