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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80后投资公司员工侵占公款436万余元获刑

2014年08月13日 11:59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海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员工郑某某,利用其负责公司资金周转等财务工作,在一年时间里,采取虚假存折记录、虚假银行凭单入账等手段,非法骗取公司436万余元,用于赌博等个人挥霍。最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而此前,被告人家属代替郑某某赔偿了受害公司421万余元。

  亲属代其赔偿受害单位421万余元

  据悉,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生于广东,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海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员工。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08年6月成为海南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公司的资金周转等财务工作。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管理、经手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假存折记录、虚假银行凭单入账等手段,非法骗取公司大量资金,用于个人挥霍。

  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骗取公司资金共计4365394.02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的亲属于2014年1月10日代替郑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海南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219721.14元,得到被害单位海南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谅解。

  法院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郑某某的银行卡共计18张。对于被告人郑某某提出的其所侵占的公司资金没有大部分用于赌博,而是用于挥霍,其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其所侵占的大部分资金用于赌博与事实不符的辩解,经查,起诉书指控认定被告人郑某某侵占公司大量资金用于赌博的事实,上述指控事实因仅有被告人郑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不相一致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侵占公司资金用于赌博的事实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认定。秀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管理、经手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4365394.02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扣押在案的18张银行卡,由扣押机关发还给被告人郑某某。(记者 陈标志 通讯员 宋研)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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