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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官员收受201万元获刑9年 借土地租赁敛财

2014年08月14日 09:09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白云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健生受贿案昨一审宣判

  广州中院认为,刘健生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主动退清全部赃款,悔罪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借土地租赁及查处违建大肆敛财,2004年至2012年间,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道办事处原党工委书记、白云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健生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96万元及价值5万余元金条。昨日,刘健生因受贿罪,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

  借土地租赁敛财

  行贿人之一徐某证实,2004年,他和别人想租永平街东平村大山塘的土地做农庄生意,但有些经济社对此有反对意见。徐某找到刘健生,让他帮忙协调。刘健生打招呼后,租地的事情很快就定下来了。

  2004年年中,徐某等人还想建些简易厂房用于出租,但需要街道、城建等诸多部门审批,于是徐某又给了刘健生20万元。2012年年初,徐某提出可以给刘健生分红,并分两次转了45万元到刘健生儿媳的账号上。徐某称,送钱有两层意思,一为感谢,二为不想得罪。

  2005年或2006年,行贿人赖某想租用东平村广从路边一块150亩的山边地。刘健生供述,赖某希望他出面给东平村施加压力。在此后数年中,刘健生收受赖某贿赂款60万元。

  为违建“保驾护航”

  行贿人赵某在白云永泰有多处物业,2011年至今,他给了刘健生60万元现金、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赵某称,自己送钱给刘健生是因为对方是白云区党组成员,对白云区城管局的行政执法具有职务影响力,而且白云区城管局领导兰某是刘健生的老下属,对其指示言听计从。当时广州花园项目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已经过期,属于违章建筑,拆与不拆,白云区城管局具有相当大的决定权。为了保住这个项目,他决定送钱给刘健生。

  此外,刘健生还收受黎某、连某人民币7万元及金条,从而协调其他部门人员,尽可能在违章建筑上放过他们。他还收受周某3万元人民币,在白云民俗文化博物馆招标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46.5万分红非贿金

  公诉机关还指控,2010年至2013年期间,刘健生为许某在白云区经营潮好味酒楼提供关照,以出资入股为名,不论潮好味酒楼盈亏,每月固定以分红款名义收受许某贿送的1.5万元。2008年10月至2013年4月,刘健生以上述方式共收受许某贿送的46.5万元。对此,刘健生的辩护律师认为,刘健生以其子名义于2010年8月投资40万元入股潮好味酒家,双方并以《参股协议书》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此后刘健生获得每月分红纯属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合法民事行为。

  对此,广州中院认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及没有出资而获取“利润”是此类以“合作投资”形式掩饰受贿本质的两个必要条件。经查,刘健生与潮好味酒楼合伙人签订有《参股协议书》并实际支付了40万元投资款,虽然刘健生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且无论盈亏均固定每月分红1.5万元,但无证据证明刘健生利用职务便利为潮好味酒楼实际经营者许某及其妻子谋取利益,故公诉机关指控该46.5万元为受贿款无充分证据及刑事法律依据。

  广州中院认为,刘健生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主动退清全部赃款,悔罪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记者刘晓星)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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