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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官员庇护违建 受贿196万及金条等获判九年

2014年08月14日 10:3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黄涵杰)13日,广州市白云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健生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法院认定刘健生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96万元以及金条等财物。

  据起诉书指控,2004年至2013年期间,刘健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41.5万元、购物卡1万元、千足金一块(经鉴定重187.2克,价值人民币5.35万元)。

  刘健生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共有6宗。其中,2004年,在其任职白云区永平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期间,徐某、赖某等人为了在永平街东平村大山塘土地租用及简易厂房报建手续方面能得到帮助,向刘健生贿送20万元。2012年,徐某还向刘健生儿媳的账户打款45万元。2006年,刘健生也因土地租用事项,收受赖某的贿赂共计60万元。

  除了租用土地,刘健生还在违建项目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3年,刘健生在赵某投资的“广州花园”“永泰山庄”违章建筑及赵某的朋友白云永兴村党支部书记范某免予因违章建筑被问责等事项中谋取利益,收受赵某共60万元现金及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

  2011年,“广州花园”违建曾被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曝光,判决书显示,此前为了保住此违建项目,赵某等人向刘健生大肆行贿,而刘健生先后收下了对方60万元。

  2011年中秋节前,刘健生在黎某、连某投资的白云区东平村违章建筑行政执法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在万达广场江山酒家收受黎某贿送的千足金一块,重187.2克,价值人民币5.35万元。

  此前,检方指控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刘健生为许某在白云区经营的潮好味酒楼提供关照,以出资入股为名,不论盈亏每月定期分红1.5万元,共收受46.5万元。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刘健生与潮好味酒楼签订有《参股协议书》并实际支付了40万元投资款,虽然刘健生不参与任何经营且无论盈亏每月分红1.5万元,但无证据证明刘健生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因此,法院采纳辩护方的意见,从刘健生被指控的受贿数额中扣除该46.5万元,其被指控的受贿款为196万元。

  经庭审,法院认为刘健生主动如实向办案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并且已主动退清全部赃款196万元,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健生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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