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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后人状告“养天和”获赔12.1万元

2014年08月14日 16:12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因先人姓名被企业拿去做宣传,当年的“养天和药局”创办人黄菊翘的后人将现在的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本报2012年9月4日A5版报道)。日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养天和集团”停止在企业宣传中使用黄菊翘父子的姓名及黄菊翘父子创立、经营“养天和”的历史业绩,并赔偿12.1万元。

  黄菊翘长孙、79岁的黄人达是原告之一。他说,2年前,他们偶然发现“养天和集团”大量盗用爷爷等人的姓名及爷爷等创立、经营“养天和”的历史业绩。 

  法院审理查明,黄菊翘先生于1908年在长沙市八角亭开设国药铺,号“养天和药局”,后由其儿子黄亮轩、黄耀轩和黄泽轩等经营。2002年,“养天和集团”登记成立。其后,在企业宣传中,使用了“发端于清光绪34年,黄菊翘先生在长沙市八角亭开始的养天和药局”等资料。

  长沙中院认为,财产领域的姓名通过使用已经由伦理符号变成消费符号,在这一点上财产性姓名权和商标类似,都发挥认知、品质保证和广告的功能。财产性姓名权的“姓名”具有外在性,是一种消费符号,能够与主体分离,因此也可以让与或者继承。虽然随着黄菊翘父子的去世,其姓名很长时间没有在商业中使用,但其在医药界仍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从其姓名延伸出的财产性利益不能体现,因而,“养天和集团”存有侵犯其姓名权所延伸出的财产权的情形,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就此,长沙中院判决,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黄人达等9人12.1万元。(记者 颜家文 实习生 王施莉)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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