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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曾打赢羊水栓塞医疗纠纷 为患方维权支招

2014年08月17日 14:3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羊水栓塞”,一个医学名词,最近频频见诸报端:2014年7月13日,新东方英语培训学校云南分校的一位老师在云南省玛丽亚医院分娩死亡,被诊为“羊水栓塞”;8月10日,湘潭县妇幼保健院一产妇剖宫产过程中死亡,也被诊断为“羊水栓塞”。

  “回溯近年来媒体报道的以及我们代理的大量产妇分娩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产妇的死亡原因最终几乎都被医方诊断为‘羊水栓塞’。一时间似乎让人感觉我国孕产妇‘羊水栓塞’的发病率、致死率都高得可怕。而我国权威医学著作记载,孕产妇‘羊水栓塞’发生率为八千到八万分之一。”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的徐福云、王雪律师向本报记者介绍了一起他们代理的辽宁产妇“羊水栓塞”医疗纠纷诉讼案,医院称这名产妇死因系“羊水栓塞”导致,但经司法鉴定并非如此,“现实中‘羊水栓塞’的发生率并没有医方诊断的那么高。”

  案情回放

  司法鉴定推翻院方

  “羊水栓塞”致死说

  2012年,一位辽宁孕妇孕足月后进行剖宫产,从开始手术起算时间,医方在5分钟内完成吸出羊水、娩出胎儿的全部操作。在操作过程中,产妇发生一过性意识丧失及血压下降,经医方简单处理,恢复正常。胎儿娩出后,患者持续出血,由于出血量较大,医方给予患者转院,转出时诊断为“羊水栓塞”。

  转院后,产妇住入一家大型三甲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治疗。经妇产科会诊,虽然B超显示腹腔内液性暗区在持续、缓慢增大,但由于阴道出血量不大,所以会诊意见仍然是保守治疗。到第三天,患者家属要求请外院专家会诊,会诊意见认为必须立即手术切除子宫。

  切除子宫手术中,见腹腔内出血5500毫升,手术后患者死亡,医方诊断为“羊水栓塞”死亡。但胎盘及子宫病理检查并未见到有羊水物质。患者死亡后未做尸检。

  经司法鉴定认定:医方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分娩过程中,腹内压骤降出现一过性血压下降及意识障碍。同时,患者存在其他产后大出血的危险因素,医方未早期识别该出血因素,未按照相关指南预防大出血的发生,存在过错。因为没有“羊水栓塞”的临床表现、医方未使用抢救羊水栓塞的药物,特别是在三天的抢救中,医方未检查患者中心静脉血中是否存在羊水物质,所以医方诊断“羊水栓塞”没有依据。

  最终,此案经人民法院判决,两家医院共同承担100%赔偿责任,总计赔偿近90万元人民币。

  法律讨论

  为什么产妇死亡原因

  多被诊断为“羊水栓塞”?

  关于医疗纠纷鉴定中“羊水栓塞”诊断是否可以成立的问题,早在13年前就引发过较大的讨论。

  《临床误诊误治》杂志2001年第3期刊发《一起羊水栓塞纠纷案的始末》,以及2002年2月第15卷刊发《本例司法鉴定羊水栓塞的认定不可成立》,其中的讨论都认为现实中“羊水栓塞”的发生率极低,并且需要病理诊断证明。

  产妇因“羊水栓塞”死亡与由于其他因素导致死亡,对于医患双方究竟有何意义?为什么大量医疗纠纷中产妇死亡原因几乎都被医方诊断为“羊水栓塞”呢?

  徐福云和王雪律师说,这是因为“羊水栓塞”疾病大多是患者自身疾病所致,其发生突然,死亡率极高,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尚无有效的治疗办法。所以,由于“羊水栓塞”导致产妇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医方基本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

  由于孕产过程中的高度保密性、患方医学信息的不对称性、患方取证的困难性等诸多因素,一般情况下,医方诊断患者为羊水栓塞死亡后,患方很难推翻该诊断,大多数鉴定机构也难以对这类案件作出否定的诊断意见。

  律师建议

  6招科学应对“羊水栓塞”诊断

  孕产妇分娩死亡原因被医方诊断为“羊水栓塞”后,医疗纠纷过程中一般对患方是非常不利的,大多也难以获赔。患方科学应对医方的“羊水栓塞”诊断,则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此,徐福云、王雪律师提出六项建议:

  1.如果抢救过程已被诊断为“羊水栓塞”,对于已经进行中心静脉插管的患者,患方应当坚持要求医方通过该导管抽取中心静脉血两份。一份由医方检验查找中心静脉血中的羊水物质,一份患方找其他医疗机构查找羊水物质。如果患者没有中心静脉插管,则至少要抽取外周静脉血进行羊水检查。

  2.若存在子宫切除的情况,患方应当在手术同意书中增加一条患方意见,要求医方在子宫病理切片中进行羊水物质病理检查,并要求医方保存子宫大体标本一年。

  3.如果患者死亡,建议患方同意尸体解剖,并与医方及尸检机构达成书面协议,大体标本(特别是肺脏标本)保存一年,以便出现尸检不利结果时可能复检。

  4.患方若实在无法接受尸检,至少应当同意在患者死亡后立即进行心腔穿刺,抽取心腔血查羊水物质,并且这种操作应当在患者死亡后立即进行。

  5.患方第一时间立即封存所有病历资料。

  6.及时寻找资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咨询医疗纠纷处理的完整科学方案。(本报记者 林靖)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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